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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规(高速)》第二编——行车组织(一)

2020-6-2 22:4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43| 评论: 0

摘要: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第二编 行车组织(一)第十章 基本要求行车组织原则第202条高速铁路行车组织工作,应根据本规程规定办理。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第二编 行车组织(一)
第十章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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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组织原则

第202条 高速铁路行车组织工作,应根据本规程规定办理。高速铁路需开行货物列车时的行车组织办法由铁路局根据具体设备情况规定。

铁路局应根据本规程规定的原则,结合管内高速铁路具体条件,制定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京津城际铁路由于设备条件不同,由铁路局根据具体设备情况规定。

第203条 铁路行车组织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坚持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原则。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信息、房建等部门要发扬协作精神,主动配合,紧密联系,协同动作,不断提高效率,挖掘运输潜力,完成和超额完成运输任务。

第204条 列车运行图是铁路行车组织工作的基础。所有与列车运行有关的铁路各部门,必须按列车运行图的要求,组织本部门的工作,以保证列车按运行图运行。

列车运行图应根据客运量、区段通过能力等因素确定列车对数,并符合下列要求:

1.列车运行、车站间隔、技术作业等时间标准;

2.迅速、便利地运输旅客;

3.充分利用通过能力,经济合理地运用机车车辆和安排施工、维修天窗;

4.做好列车运行线与客流和旅客出行规律的结合;

5.各站、各区段间的协调和均衡;

6.合理安排乘务人员作息时间。

机车周转图应与列车运行图同时编制。

第205条 调度集中分散自律控制模式分为中心操作方式、车站调车操作方式和车站操作方式。

1.在中心操作方式下,调度终端具有信号设备的全部控制权,列车调度员对列车及调车进路均有操作权,车站对列车及调车进路均无操作权。

2.在车站调车操作方式下,列车调度员对列车进路有操作权,对调车进路无操作权。而车站对调车进路有操作权,对列车进路无操作权。

3.在车站操作方式下,车务终端具有信号设备的全部控制权,车站对列车及调车进路均有操作权,列车调度员对列车及调车进路均无操作权。

车站调度集中基本操作方式由铁路局统一公布。

车站控制是指调度集中区段车站在车站操作方式或非常站控模式下,由车站值班员负责办理列车及调车进路的状态。

第206条 遇下列情况可转为非常站控模式:

1.调度集中设备故障;

2.行车设备施工、维修需要时;

3.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需要时。

第207条 高速铁路车站分为集控站、非集控站。按调度集中基本操作方式,由列车调度员直接办理接发列车作业的车站(线路所)为集控站,其他车站(线路所)为非集控站。

第208条 列车是指编成的车列并挂有机车及规定的列车标志。动车组列车为自走行固定编组列车。

单机、大型养路机械及重型轨道车,虽未完全具备列车条件,亦应按列车办理。

旅客列车的尾部标志应使用电灯,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尾部标志灯的摘挂、保管,由车辆部门负责。对中途转向的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应有备用标志灯,以备转向时使用。

第209条 行车工作必须坚持集中领导、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

局与局间由铁路总公司,局管内各区段间由铁路局,一个调度区段内由本区段列车调度员统一指挥。

高速铁路列车调度台原则上应独立设置。高速铁路与普速铁路间联络线的行车调度指挥原则上纳入高速铁路调度指挥。

集控站由该区段列车调度员直接指挥;转为车站控制时,根据列车调度员指示,由车站值班员指挥。非集控站由车站值班员统一指挥。

列车和单机由司机负责指挥。列车或单机在车站时,所有乘务人员应按列车调度员(车站控制时为车站值班员)的指挥进行工作。

司机等相关人员应直接向列车调度员报告有关行车工作;在非集控站及转为车站控制的集控站,应向车站值班员报告。

第210条 高速铁路的行车时刻,均以北京时间为标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小时制。

铁路地面固定设备的系统时钟,当具备条件时,应接入铁路时间同步网;不具备条件时,可独立设置卫星授时设备。

铁路行车房舍内和办理行车工作的有关人员均应备有钟表。钟表的时刻应与调度所的时钟校对。

调度所的时钟及各系统的时钟须定期校准。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修理及时钟校准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211条 列车运行,原则上以开往北京方向为上行,反之为下行。

各线的列车运行方向,以铁路总公司的规定为准,但枢纽地区的列车运行方向,由铁路局规定。

列车须按规定编定车次。上行列车编为双数,下行列车编为单数。在个别区间,使用直通车次时,可与规定方向不符。

第212条 遇发生影响行车的设备故障(列车设备故障除外)时,原则上应先处理故障,后组织行车。设备故障暂时无法修复,确需组织行车时,应根据有关行车限制条件组织行车。

第213条 遇有暴风雨雪天气或地震,工务、电务、供电等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重点地段和设备的检查。在天窗时间外,检查人员不得进入路肩和桥面范围内,必要时应封锁或限速,并做好防护后再检查。发现影响行车安全时,须及时通知列车调度员限速运行或封锁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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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乘务

第214条 列车应设有列车乘务组。列车乘务组按下列规定组成:

1.动车组列车应有动车组司机,其他列车应有机车乘务人员;

2.动车组列车应有随车机械师,其他旅客列车应有车辆乘务人员;

3.旅客列车应有客运乘务组。

第215条 动车组列车司机在列车运行中,应做到:

1.开车前司机要选定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通信模式和运行线路,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GSM-R手持终端按规定注册列车车次,并确认正确。装备列车运行监控装置的动车组列车还应按规定输入监控装置有关数据。

2.遵守列车运行图规定的运行时刻和各项允许及限制速度。彻底瞭望,确认信号,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度,严格按信号显示要求行车,确保列车安全正点。遇有信号显示不明或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时,应立即采取减速或停车措施。

3.机车信号、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列车运行监控装置、列控车载设备必须全程运转,严禁擅自关机、隔离。

4.起动稳,加速快,精心操纵,停车准确,按规定鸣笛。

5.注意操纵台各种仪表及车载信息监控装置的显示。

6.正常情况在列车运行方向最前端司机室操纵,非操纵端司机室门、窗及各操纵开关、手柄均应置于断开或锁闭位。关闭非操纵端司机室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电源。

7.动车组列车停车后,必须使列车保持制动状态。更换动车组司机(同向换乘除外)或司机室操纵端、使用紧急制动停车、重联或解编后再开车前,必须进行相关试验。

8.等会列车时,不准关闭辅助电源装置,并应按规定显示列车标志。

9.向列车有关乘务人员传达列车调度员的有关命令、指示。

10.将列车运行中发生的问题及使用紧急制动装置的情况,及时报告列车调度员。

第216条 动车组以外的列车司机在列车运行中,应做到:

1.列车在出发前输入监控装置有关数据;按规定对列车自动制动机进行试验,在制动保压状态下列车制动主管的压力1 min内漏泄不得超过20 kPa,确认列尾装置作用良好。

装备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的机车,开车前司机要选定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通信模式和运行线路。在GSM-R区段运行时,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GSM-R手持终端按规定注册列车车次,并确认正确。

2.遵守列车运行图规定的运行时刻和各项允许及限制速度。彻底瞭望,确认信号,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度,严格按信号显示要求行车,确保列车安全正点。遇有信号显示不明或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时,应立即采取减速或停车措施。

3.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列车运行监控装置(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和列尾装置必须全程运转,严禁擅自关机。

4.起动稳,加速快,精心操纵,停车准确,按规定鸣笛,防止列车冲动和断钩。

5.随时检查机车总风缸、制动主管的压力。检查内燃机车柴油机的润滑油压力、冷却水的温度及其转数等情况。注意电力机车的各种仪表的显示及接触网状态。

6.在区间内列车停车进行防护、分部运行、装卸作业或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后再开车时,司机必须检查试验列车制动主管的贯通状态,确认列车完整,具备开车条件后,方可起动列车。

7.单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自动闭塞区间紧急制动停车或被迫停在调谐区内后,司机须立即通知后续列车司机、向列车调度员(两端站)报告停车位置(具备移动条件时司机须先将机车移动不少于15 m),并在轨道电路调谐区外使用短路铜线短接轨道电路。

8.等会列车时,不准关闭空气压缩机,并应按规定显示列车标志。

9.将列车运行中发生的问题及使用紧急制动阀的情况,及时报告列车调度员。

第217条 随车机械师应按技术作业过程的规定检查动车组;在列车运行途中,应监控动车组设备技术状态,及时处理车辆故障,经处置确认无法正常运行时,通知司机选择维持运行或停车。随车机械师应配备GSM-R手持终端和无线对讲设备及响墩、火炬、短路铜线、信号旗(灯)等防护用品(只在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线路上运行时可不配备响墩、火炬),在值乘中还应做到:

1.列车发生紧急制动停车后,联系司机,检查车辆技术状态,可继续运行时通知司机开车;

2.向司机通报使用紧急制动装置的情况,并协助司机处理有关行车事宜。

第218条 车辆乘务人员应按技术作业过程的规定检查车辆,并参加制动试验。在列车运行途中,应监控车辆运用状态,及时处理车辆故障,并将本身不能完成的不摘车检修工作,预报前方站列检。前方站列检应积极组织人力修复车辆故障,保持原编组运用。是否摘车检修,由当地列检决定并处理。

车辆乘务员应配备GSM-R手持终端和无线对讲设备及响墩、火炬、短路铜线、信号旗(灯)等防护用品,在值乘中还应做到:

1.列尾装置故障时,列车出发前、停车站进站前和出站后,应按规定与司机核对列车尾部风压;

2.列车发生紧急制动停车后,联系司机,检查车辆技术状态,可继续运行时通知司机开车;

3.向司机通报使用紧急制动阀的情况,并协助司机处理有关行车事宜。

第219条 车辆乘务员、客运乘务组等列车乘务人员发现下列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情形时,应使用紧急制动阀(紧急制动装置)停车:

1.车辆燃轴或重要部件损坏;

2.列车发生火灾;

3.有人从列车上坠落或线路内有人死伤;

4.其他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必须紧急停车时。

使用车辆紧急制动阀时,不必先行破封,立即将阀手把向全开位置拉动,直到全开为止,不得停顿和关闭。遇弹簧手把时,在列车完全停车以前,不得松手。在长大下坡道上,必须先看制动主管压力表,如压力表指针已由定压下降100 kPa时,不得再行使用紧急制动阀(遇折角塞门关闭时除外)。

动车组列车遇上述情况时,随车机械师、客运乘务组等列车乘务人员应立即报告司机采取停车措施;来不及报告时,应使用客室紧急制动装置停车。

列车乘务人员应将使用紧急制动阀(紧急制动装置)的情况报告司机。

第220条 机车乘务组以外人员登乘机车时,除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指定的人员外,须凭登乘机车证登乘。登乘动车组司机室须凭动车组司机室登乘证。

登乘机车、动车组司机室的人员,在不影响乘务人员工作的前提下,经检验准许后方可登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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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值守

第221条 集控站设车务应急值守人员,由车务具有车站值班员职名的人员担任。

车务应急值守人员在车站行车室(设置有调度集中车站控制终端的处所)值守。具体值守工作制度由铁路局规定。

第222条 在正常情况下,车务应急值守人员不参与行车工作。

在设备故障、施工维修、非正常行车等情况下,根据列车调度员指示,车务应急值守人员负责办理以下行车作业:

1.向司机等相关人员递交书面调度命令。

2.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准备进路。

3.组织相关人员对故障设备进行检查、确认。

4.按规定对站内到发线停留车辆的防溜措施进行检查、确认。

5.在特殊情况下与司机办理故障车、事故车有关随车运输票据和回送单据的交接、保管工作。

6.组织应急救援,完成信息传递和其他需现场了解、检查确认的工作。

电务、工务人员应根据车务应急值守人员指示,协助办理2、3、6项有关作业。

采用车站调车操作方式的车站,车务应急值守人员还应担当调车领导人并负责办理调车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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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技术管理

第223条 有关技术设备和行车作业组织在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中规定。集控站不编制《车站行车工作细则》,非集控站是否编制《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由铁路局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因新建、改建工程发生行车设备变化时,施工单位应在设备开通30天前向设备管理单位、使用单位、铁路局业务处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经审核后,铁路局于开通10天前统一公布。

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通信、信息、房建等单位须及时向车站(车务段)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224条 引向安全线的道岔除使用、清扫、检查或修理时外,均须保持向安全线开通的位置。

第225条 道岔编号,从列车到达方向起顺序编号,上行为双号,下行为单号;尽头线上,向线路终点方向顺序编号。车站划分车场时,每个车场的道岔单独编号。一个车站的道岔不得有相同的编号。

第226条 股道编号,单线区段内的车站,从靠近站舍的线路起,向远离站舍方向顺序编号;双线区段内的车站,从正线起顺序编号,上行一侧为双号,下行一侧为单号;尽头式车站,向终点方向由左侧开始顺序编号,如站舍位于线路一侧时,从靠近站舍的线路起,向远离站舍方向顺序编号。一个车站(分车场时一个车场)的股道不准有相同的编号。

特大、大型客运车站,股道编号以主站房基本站台为基准,按顺序编号;划分多个车场时,各车场股道应按顺序连续编号,不按车场别单独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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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车有关人员的要求

第227条 严格执行高速铁路主要行车工种岗位准入制度。高速铁路主要行车工种岗位人员的选拔,要按照岗位标准的基本素质要求,严格按条件、程序进行。

第228条 行车有关人员,在任职前必须经过健康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拟任岗位职务要求的,不得上岗作业。

在任职期间,要定期进行身体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任职岗位要求的,应调整工作岗位。

第229条 行车有关人员,在任职、提职、改职前,必须按照铁路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和相应岗位培训规范要求,进行拟任岗位资格性培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和考试考核,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在任职期间,须按规定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和定期考核鉴定,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履职。

第230条 对行车有关人员,应进行日常安全生产知识和劳动纪律的教育、考核,并有计划地组织好在职人员的日常政治和技术业务学习。

第231条 驾驶机车、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铁路局颁发的驾驶证。变更驾驶机(车)型前,必须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

实习和学习驾驶机车、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和操纵信号或重要机械、设备及办理行车作业的人员,必须在正式值乘、值班人员的亲自指导和负责下,方准操作。

第232条 行车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坚守岗位,穿着规定的服装,佩戴易于识别的证章或携带相应证件,讲普通话。

第233条 行车有关人员,接班前须充分休息,严禁饮酒,如有违反,立即停止其所承担的任务。

第234条 建立高速铁路主要行车工种岗位人员定期考核鉴定制度。对高速铁路岗上人员,依据个人专业技能水平、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等情况,按照岗位标准要求,进行定期考核鉴定。对经考核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235条 行车公寓是专为乘务人员服务的生产设施,应实行标准化管理。应有良好的通信、网络(铁路办公网)、叫班管理设备和乘务管理设备,有生活、服务、学习、文娱、健身等设施和接送乘务人员的交通工具。应保证乘务人员随到随宿,不间断地供给热食及开水。室内应有卫浴设施,经常保持适当的温度,整洁和安静的休息条件;室外应绿化、美化。

铁路各级领导应关心公寓工作,铁路局长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公寓工作。
第十一章 编组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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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编组

第236条 列车应按本规程和列车运行图规定的编挂条件、重量或长度编组。

动车组为固定编组。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按列车编组表编组,行李车、邮政车、发电车等非乘坐旅客的车辆应分别挂于机车后第一位和列车尾部。

第237条 单组动车组运用状态下不得解编,两组短编组同型动车组可重联运行。救援等特殊情况下,两组不同型号的动车组可重联运行。

动车组禁止加挂各型机车车辆(无动力调车时的调车机车、救援机车、无动力回送时的本务机车及回送过渡车除外),禁止编入其他列车。

超过检修期限的动车组禁止上线运行(经车辆部门鉴定的回送动车组除外)。

第238条 下列机车车辆禁止编入列车:

1.插有扣修、倒装色票的及车体倾斜超过规定限度的;

2.曾经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或曾编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列车内以及在自然灾害中损坏,未经检查确认可以运行的;

3.装载货物超出机车车辆限界,无挂运命令的;

4.装载跨装货物(跨及两平车的汽车除外)的平车,无跨装特殊装置的;

5.平车及敞车装载货物违反装载和加固技术条件的;

6.未关闭侧开门、底开门以及平车未关闭端、侧板的(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7.由于装载的货物需停止自动制动机的作用,而未停止的;

8.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和城市轨道车辆、进出口机车车辆过轨时,未经铁路机车车辆人员检查确认的;

9.缺少车门的(检修回送车除外);

10.超过定期检修期限的客车车辆(经车辆部门鉴定的回送客车除外)禁止编入旅客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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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中机车车辆的编挂和连挂

第239条 工作机车应挂于列车头部,正向运行(牵引路用、救援列车的机车除外)。

双机或多机牵引时,本务机车的职务由第一位机车担当。

第240条 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遇特殊情况须附挂跨铁路局的回送机车时,按铁路总公司调度命令办理。

回送机车,应挂于本务机车次位,挂有重联机车时为重联机车次位。禁止办理机车专列回送。

不得办理铁路救援起重机回送作业(在高速铁路救援时除外)。

第241条 旅客列车、回送客车底不准编挂货车,编入的客车车辆最高运行速度等级必须符合该列车规定的速度要求。

旅客列车中,与机车相连接的客车端门及编挂在列车尾部的客车后端门须加锁。动车组驾驶室与旅客乘坐席间的门须锁闭。

第242条 动车组以外的列车中相互连挂的车钩中心水平线的高度差,不得超过75 mm。

第243条 列车中车辆的连挂,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软管的连结,有列检作业的始发列车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

动车组采用机车调车作业时,随车机械师或动车段(所)胜任人员负责过渡车钩和专用风管的安装与拆卸、电气连接线的连结与摘解并打开车门,调车人员负责车钩连结与摘解、软管摘结。

动车组无动力回送或被救援时,过渡车钩、专用风管的安装与拆卸由随车机械师负责,司机配合。

第244条 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连挂,由机车乘务员负责。单班单司机值乘的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由车辆乘务员负责;无车辆乘务员的列车,由车站人员负责。

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车钩摘解、软管摘结,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车钩、软管摘解由机车乘务员(单班单司机值乘的由车辆乘务员)负责,软管连结由车辆乘务员负责;无车辆乘务员的列车,由机车乘务员(单班单司机值乘的由车站人员)负责。

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电气连接线的连结与摘解由客列检作业人员负责,无客列检作业人员时,由车辆乘务员负责。

旅客列车在途中摘挂车辆时,车辆的摘挂和软管摘结,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密封风挡和电气连接线的连结与摘解由车辆乘务员负责,其他由列检作业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人员时,由车辆乘务员负责,必要时打开车门,以便于调车作业。装有密接式车钩的客车车辆摘挂时,过渡车钩的安装与拆卸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人员时由车辆乘务员负责。

列车机车与动车组过渡车钩的连结与摘解、软管摘结、电气连接线的连结与摘解,由随车机械师负责。

第245条 两列动车组重联或解编时,由动车组机械师负责引导,司机确认。动车组重联时,被控动车组应退出占用,主控动车组使用调车模式与被控动车组连接。解编操作时,主控动车组转换为调车模式后,必须一次移动5 m以上方可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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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尾装置的摘挂及运用

第246条 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应安装列尾装置。特殊情况下,无法安装或使用列尾装置时,应制定具体办法。

第247条 旅客列车列尾装置尾部主机的安装与摘解、风管及电源的连结与摘解,由车辆部门负责。

第248条 列尾装置在使用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运用。

第249条 路用列车尾部可不挂列尾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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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中车辆的检查

第250条 列检作业应按规定范围和技术作业过程进行。应建立车辆故障诊断指导组,对途中车辆故障进行远程诊断、指导和故障处置确认。

动车组运行(含回送)途中不进行客列检作业。

第251条 车辆编入列车须达到运用状态。主要部件必须作用良好,符合质量要求。自动制动机、人力制动机和货车的自动制动机空重车调整装置状态良好、位置正确。

第252条 上线运营的动车组须符合出所质量标准。遇下述情况时,须安排动车组试运行:

1.新型动车组运营、新线开通前;

2.动车组新造出厂、高级检修修竣后;

3.临修更换转向架、轮对、万向轴、主变压器、牵引电机后;

4.重要部件、软件加装、升级后。

第253条 在有列检作业的车站,发现列车中有技术不良的车辆,因条件限制不能修理时,应由列车中摘下修理。在其他车站发现列车中有技术不良的车辆,因特殊情况不能摘下时,如能确保行车安全,经车辆调度员同意,可回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装有密接式车钩的客车回送时,原则上应附挂旅客列车回送。

第254条 运用中的车辆应按规定的周期检修。扣修和出入厂、段的车辆应建立定时取送制度,并纳入车站日班计划。

第255条 动车组以外的列车自动制动机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

1.全部试验

(1)列检作业场对运行途中自动制动机发生故障的到达列车;

(2)旅客列车库内检修作业;

(3)在有客列检作业的车站折返的旅客列车。

站内设有试风装置时,应使用列车试验器试验,连挂机车后只做简略试验。对装有空气弹簧等装置的旅客列车应同时检查辅助用风系统的泄漏。

2.简略试验

(1)客列检作业后和旅客列车始发前;

(2)更换机车或更换机车乘务组时;

(3)无列检作业的始发列车发车前;

(4)列车软管有分离情况时;

(5)列车停留超过20 min时;

(6)列车摘挂补机,或第一机车的自动制动机损坏交由第二机车操纵时;

(7)机车改变司机室操纵时;

(8)列车进行摘、挂作业开车前。

在站简略试验:有列检作业的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由车辆乘务员负责,无车辆乘务员的由车站人员负责。挂有列尾装置的列车由司机负责(挂有列尾装置的旅客列车,始发前、摘挂作业开车前及在途中换挂机车站、客列检作业站,有列检作业的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由车辆乘务员负责)。

3.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

旅客列车出库前应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在接近长大下坡道区间的车站,是否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由铁路局规定。

长大下坡道为:线路坡度超过6‰,长度为8 km及以上;线路坡度超过12‰,长度为5 km及以上;线路坡度超过20‰,长度为2 km及以上。

第256条 动车组制动试验规定:

1.动车组在出段(所)前或折返地点停留出发前需要进行全部制动试验,一级检修作业后的动车组在出发前不再进行全部制动试验;

2.动车组列车在始发前需在操纵端进行简略制动试验;

3.动车组列车更换动车组司机(同向换乘除外)或操纵端后,需进行简略制动试验;

4.动车组列车在途中重联或解编后,开车前需在操纵端进行简略制动试验;

5. 动车组列车使用紧急制动停车后,开车前需进行简略制动试验;

6.动车组在采用机车救援、无动力回送连挂机车或回送过渡车时,按动车组无动力回送作业办法进行制动性能确认。

第257条 动车组不办理编组顺序表交接。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编组顺序表按以下规定办理交接:

1.在始发站由车站人员按列车编组顺序表核对现车,无误后,与司机办理交接。

2.中途换挂机车时,到达司机与车站间、车站与出发司机间办理交接。仅更换机车乘务组时,机车乘务组之间办理交接。

3.途中摘挂车辆时,车站负责修改列车编组顺序表。

4.列车到达终到站后,司机与车站办理交接。

车站与司机的交接地点均为机车停留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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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制动

第258条 列车的换算闸瓦压力,按第10、11表规定计算。

第10表 机车计算重量及每台换算闸瓦压力表

种类

机  型

计算重量(t)

换算闸瓦压力(kN)

电力

SS3、SS6

138

700

SS1

138

830

SS3B、SS6B

138

680

SS4

184

900

SS7

138

1100

SS7E、SS9

126

770

SS8

90

520

DJ1

184

1120

6K

138

780

8G、8K

184

880

HXD1、HXD2

200

900(320)

HXD1B、HXD2B、HXD3B

150

680(240)

HXD1C、HXD2C、HXD3、HXD3C

138/150

680(240)

HXD1D、HXD3D

126

790(280)

内燃

DF4、DF5、DF7、DF8、DF11

138

680

DF11G 、DF11Z

145

770

DF7B、DF7C、DF7D

138

680

DF8B

150

900

BJ

90

680

ND5

135

800

内燃

HXN5、HXN3

150

680(240)

NJ2

138

620(220)

注:1.表中为按铸铁闸瓦换算闸瓦压力。

2.新型机车根据120 km/h速度下紧急制动距离在1 100 m以内的要求计算,括弧内为按H高摩合成闸瓦换算闸瓦压力。

第11表 车辆换算闸瓦压力表

种类

车  型

每辆换算闸瓦压力(kN)

自动制动机列车主管压力按600 kPa

人力制动机

客车

普通客车(120 km/h)

(踏面制动)

(350)

(80)

新型客车(盘形制动,120 km/h,140 km/h,160 km/h)

120 km/h

自重41~45 t

137(412)

13

自重46~50 t

147(441)

自重51~55 t

159(477)

自重≥56 t

173(519)

双层

178(534)

13

140 km/h及160 km/h

自重41~45 t

146(438)

13

自重46~50 t

156(468)

自重51~55 t

167(501)

自重≥56 t

176(528)








注: 1.按H高摩合成闸瓦计算,括弧内为按铸铁闸瓦计算。

2.旅客列车自动制动机主管压力为600kPa。

3.客车车辆在列车主管压力为500kPa时的闸瓦压力,按600kPa时闸瓦压力的1:1.15换算。

列车制动限速受每百吨列车重量换算闸瓦压力及下坡道坡度限制。普通旅客列车按第12表规定;140 km/h旅客列车按第13表规定;160 km/h旅客列车按第14表规定。列车下坡道制动限速随下坡道千分数的增加而递减,坡道每增加1‰,限速减少1 km/h左右。

第12表 旅客列车制动限速表(km/h)

(计算制动距离800m,高磷铸铁闸瓦


注:1.每百吨列车重量的闸瓦压力低于760kN需限速运行。例如22型客车(踏面制动)编成列车在每百吨列车重量的闸瓦压力660 kN条件下的制动限速为115 km/h。2.对于超过20‰的下坡道,列车制动限速由铁路局根据实际试验规定。3.i为下坡道千分数(‰);P为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单位kN;v为旅客列车制动限速,单位km/h。4.本表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计算包括机车。5.本表适用120 km/h旅客列车。


第13表 140 km/h旅客列车制动限速表(km/h)

(计算制动距离1 100 m,盘形制动)


注:1.新型客车(盘形制动)每百吨列车重量按高摩合成闸片换算闸瓦压力应在275kN以上。2.对于超过20‰的下坡道,列车制动限速由铁路局根据实际试验规定。3.i为下坡道千分数(‰);P为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单位kN;v为旅客列车制动限速,单位km/h。4.本表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计算包括机车。
第14表 160 km/h旅客列车制动限速表(km/h)

(计算制动距离1 400 m,盘形制动)



注:1.新型客车(盘形制动)每百吨列车重量按高摩合成闸片换算闸瓦压力应在275 kN以上。2.对于超过20‰的下坡道,列车制动限速由铁路局根据实际试验规定。3.i为下坡道千分数(‰);P为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单位kN;v为旅客列车制动限速,单位km/h。4.本表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计算包括机车。
第259条 列车中的机车和车辆的自动制动机,均应加入全列车的制动系统。

路用列车中因装载的货物规定需停止制动作用的车辆,自动制动机临时发生故障的车辆,准许关闭截断塞门(简称关门车),编入路用列车的关门车数不得超过现车总辆数的6%(尾数不足一辆按四舍五入计算)。关门车不得挂于机车后部三辆车之内;在列车中连续连挂不得超过两辆;列车最后一辆不得为关门车;列车最后第二、三辆不得连续关门。

旅客列车不准编挂关门车。在运行途中(包括在站折返)如遇自动制动机临时故障,在停车时间内不能修复时,准许关闭一辆,但列车最后一辆不得为关门车,120 km/h速度等级及编组小于8辆的140 km/h、160 km/h速度等级列车应按第258条规定计算闸瓦压力。

第260条 列车在任何线路上的紧急制动距离限值按第15表规定。

第15表 列车紧急制动距离限值表

列车类型

最高运行速度(km/h)

紧急制动距离限值(m)

旅客列车(动车组列车除外)

120

800

140

1 100

160

1 400

第261条 动车组的长度、重量及最高运行速度按第16表规定。

第16表 动车组长度、重量及最高运行速度表

动车组类型

换算长度

整备重量(t)

计算重量(t)

最高运行速度(km/h)

CRH1A-200

19.4

430.9

490.6

200

CRH1A-200重联

38.8

861.8

981.2

200

CRH1A-250

19.4

424.6

484.4

250

CRH1A-250重联

38.8

849.2

968.8

250

CRH1B

38.6

856

975

250

CRH1E

38.8

887.7

955.2

250

CRH2A

18.3

366.8

415.8

250

CRH2A 重联

36.6

733.5

831.6

250

CRH2B

36.5

724.1

822.5

250

CRH2E

36.5

785.8

839.4

250

CRH5A

19.2

369.7

469.7

250

CRH5A重联

38.4

739.3

939.4

250

CRH2C一阶段

18.3

372.8

421.6

350

CRH2C一阶段 重联

36.6

745.6

843.2

350

CRH2C二阶段

18.3

392.5

441.3

350

CRH2C二阶段 重联

36.6

785

882.6

350

CRH3C

18.2

431.9

482.6

350

CRH3C重联

36.5

863.8

965.2

350

CRH380A

18.5

402.4

446.9

380

CRH380A 重联

36.9

804.8

893.8

380

CRH380BG

18.2

488.5

535.5

380

CRH380BG重联

36.5

977

1071

380

CRH380B

18.5

494.6

542.2

380

CRH380B重联

36.9

989.2

1084.4

380

CRH380AL

36.6

818.5

906.4

380

CRH380BL

36.3

872.6

964.1

380

CRH380CL

36.4

889.4

981.7

380
第十二章 调度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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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日计划

第262条 调度日计划是一日内的运输工作计划,包括列车开行计划和施工、维修计划。

第263条 调度日计划主要内容。

1.列车开行计划主要内容:

(1)列车开行车次。

(2)临时定点列车始发站、终到站、沿途客运业务办理站及其到(发)时分、动车组股道运用计划。

(3)开行动车组列车所对应的车组(型号、重联)、动车组车底运用方案及路用列车开行计划。

(4)重点事项。

2.施工计划主要内容:

(1)施工编号、等级、项目。

(2)施工日期、作业内容、地点(含线别、区间、车站、股道、道岔、行别、里程)和时间。

(3)施工限速、影响范围、行车方式变化及设备变化。

(4)施工单位(含配合单位)、施工负责人。

(5)路用列车进出区间方案。

(6)区间及站内装卸路料计划。

3.维修计划主要内容:

维修计划主要包括作业项目、地点、时间、作业单位、配合作业单位、作业负责人、影响范围、路用列车进出区间方案等。

第264条 调度日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

1.基本列车运行图(包括分号列车运行图)。

2.有关文件、电报、调度命令。

3.动车组运用(车型、组数)、检修计划及回送申请。

4.月度施工计划(含临时文电批复的)及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施工计划、路用列车开行、设备维修作业计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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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运输组织

第265条 有关行车人员必须执行列车调度员命令、口头指示,服从调度指挥。

第266条 列车调度员负责组织实现列车运行图、调度日计划,应做到:

1.检查列车运行图和调度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发布有关调度命令和口头指示;

2.严格按列车运行图指挥行车,遇列车发生晚点时,应积极采取措施,组织有关人员恢复正点;

3.注意列车运行情况,正确、及时地处理临时发生的问题。

第267条 列车按运输性质的分类和运行等级顺序如下:

1.按运输性质分类

(1)旅客列车(动车组列车,特快、快速、普通旅客列车);

(2)路用列车。

2.列车运行等级顺序

(1)动车组列车;

(2)特快旅客列车;

(3)快速旅客列车;

(4)普通旅客列车;

(5)路用列车。

开往事故现场救援、抢修、抢救的列车,应优先办理。

特殊指定的列车的等级,应在指定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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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命令

第268条 铁路总公司、铁路局调度在组织指挥日常运输工作中,应及时正确发布与运输有关的调度命令,下级调度以及行车有关单位、人员必须执行。

第269条 指挥列车运行的命令(运行揭示调度命令除外)和口头指示,只能由列车调度员发布。

遇第17表所列情况,须发布调度命令。

第17表 行车调度命令项目表





注:1.划○者为受令人员。

2.受令者为车站值班员的调度命令,不发给集控站车务应急值守人员;集控站转为车站控制由车站值班员指挥行车时应发给车站值班员,并须将前发有关调度命令一并发给车站值班员。

3.动车组列车改按LKJ方式运行需将列控车载设备隔离时,列车调度员仅发布改按LKJ方式行车的调度命令。

4.仅发给车站值班员的命令只涉及集控站时不发布(转为车站控制时除外)。因调车作业动车组控车模式转换,不发布调度命令。

上述调度命令如涉及其他单位和人员时,应同时发给。

第270条 发布调度命令的基本规定:

1.调度命令发布前,应详细了解现场情况,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命令内容、受令处所必须正确、完整、清晰。

2.使用计算机、传真机发布调度命令时,命令接受人员确认无误后应及时反馈回执。

3.使用电话发收调度命令时,应填记《调度命令登记簿》(附件2),指定受令人员中一人复诵,并记明发收人员姓名及时刻。

4.列车调度员应使用调度命令无线传送系统向司机发布书面调度命令,司机应及时签认接收,不再与列车调度员核对,有疑问时,须立即询问列车调度员。调度命令无线传送系统故障时,可按规定使用语音记录装置良好的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发布,司机接到命令后,须与列车调度员核对。由车站交付的调度命令,车站值班员可使用调度命令无线传送系统或按规定使用语音记录装置良好的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向司机转达。

5.已发布的调度命令,遇有错、漏或变化时,必须取消前发命令,重新发布全部内容的调度命令。

第271条 发布行车调度命令的规定:

1.调度命令必须在列车进入关系区间(站)前交付;在未确认司机已收到调度命令(得到回执)前,不得开放发接该次列车的出站或进站信号。

2.作为行车凭证的调度命令,在接发列车进路准备妥当后,方可向司机发布(转达)。

3.使用调度命令无线传送系统传送行车凭证,列车调度员办理接发列车时,由列车调度员传送,车站值班员办理接发列车时,由车站值班员传送。

4.对跨铁路局(调度台)的列车,接车局(调度台)列车调度员可委托邻局(调度台)列车调度员转发调度命令,接车局(调度台)要将需转发的调度命令号码和内容发给邻局(调度台),邻局(调度台)将受令情况向接车局(调度台)列车调度员通报。

5.遇调度命令需跨铁路局(调度台)执行时,发布调度命令的列车调度员须发布给列车担当全区段的调度命令,需要列车运行前方各调度指挥区段掌握和执行的调度命令,还应将调度命令抄知相关调度台。

6.更换机车或变更限速条件时,应由有关铁路局列车调度员重新发给相关调度命令。途中乘务人员换班时,应将调度命令内容交接清楚。

第272条 发布施工、维修作业调度命令的规定:

1.列车调度员根据施工、维修日计划及开始作业的请求,发布准许进行施工、维修作业调度命令。

2.施工作业结束并销记后,列车调度员应及时发布施工作业结束的调度命令。天窗维修作业在指定时间内完成销记时,列车调度员不再发布维修作业结束的调度命令。

3.施工开通后有第1、2、3…列限速要求的列车,由列车调度员单独发布限速调度命令,可不设置列控限速。

4.因施工提前、延迟或其他原因造成运行揭示调度命令与实际限速、行车方式或设备不符时,列车调度员应取消前发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向有关司机、车站值班员、施工负责人重新发布全部内容的调度命令;相符时仍按前发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执行。

第273条 发布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的规定:

1.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是指由调度所施工调度发布的涉及限速、行车方式发生变化和设备变化的调度命令。

2.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应包括时间、地点、因由、速度、行车方式变化、设备变化等内容,机务部门应根据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及时将有关内容写入IC卡。

3.发布运行揭示调度命令,不得含有与受令处所无关的内容和命令。


第十三章 列车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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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闭塞

第274条 列车运行是以车站、线路所所划分的区间及自动闭塞区间的通过信号机或区间信号标志牌所划分的闭塞分区作间隔。

区间及闭塞分区的界限,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站间区间

(1)在单线上,车站与车站间以进站信号机柱的中心线为车站与区间的分界线;

(2)在双线或多线上,车站与车站间分别以各该线的进站信号机柱或站界标的中心线为车站与区间的分界线。

2. 所间区间

两线路所间或线路所与车站间,以该线上的通过信号机柱的中心线为所间区间的分界线。设有进站信号机的线路所,所间区间的分界方法与站间区间相同。

3. 闭塞分区

自动闭塞区间同方向相邻的两架色灯信号机或区间信号标志牌间,以该线上的通过信号机或区间信号标志牌机柱的中心线为闭塞分区的分界线。

第275条 车站均须装设基本闭塞设备。行车基本闭塞法采用下列二种:

(1)自动闭塞;

(2)自动站间闭塞。

电话闭塞法是当基本闭塞法不能使用时所采用的代用闭塞法。

第276条 当基本闭塞法不能使用时,应根据列车调度员的命令采用电话闭塞法行车。

基本闭塞法停用按电话闭塞法行车时,动车组列车司机应根据调度命令将列控车载设备转为LKJ方式运行,未装备LKJ的动车组列车转为隔离模式运行。

第277条 遇下列情况,应停止使用基本闭塞法,改用电话闭塞法行车:

(1)基本闭塞设备发生故障导致基本闭塞法不能使用时;

(2)自动站间闭塞区间,出站信号机故障且引导信号不能开放时发车。

第278条 自动闭塞区间,遇轨道电路发生故障等情况,需使用总辅助按钮改变闭塞方向,由车站办理接发列车时,车站值班员确认区间空闲后,根据列车调度员命令,使用总辅助按钮改变闭塞方向,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由列车调度员办理接发列车时,列车调度员确认区间空闲后,使用总辅助按钮改变闭塞方向,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第279条 自动闭塞。

1.自动闭塞区段,正方向行车,列车按自动闭塞运行;反方向行车,列车按自动站间闭塞运行。

使用自动闭塞法行车,动车组列车在完全监控、引导或部分监控模式下运行时,行车凭证为列控车载设备显示的允许运行的速度值。动车组列车按LKJ方式运行及动车组以外的列车,在信号机常态点灯的区段,进入闭塞分区的行车凭证为出站或通过信号机显示的允许运行的信号;在信号机常态灭灯的区段,进入区间的行车凭证为出站信号机或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显示的允许运行的信号,信号机应点灯。

调度集中区段,一个调度区段内可不办理发车预告手续。两相邻调度集中的调度区段间或调度集中区段车站(线路所)向非调度集中区段车站(线路所)发车时,由系统自动办理发车预告,遇设备故障无法自动办理时,人工办理发车预告(相邻调度区段列车运行调整计划一致时可不办理发车预告)。非调度集中区段车站(线路所)向调度集中区段车站(线路所)发车时,车站值班员应向列车调度员(车站控制时为车站值班员)办理发车预告。

2.在信号机常态点灯的CTCS-2级自动闭塞区段,特殊情况下办理发车的行车凭证规定见第18表;CTCS-3级以及信号机常态灭灯的CTCS-2级自动闭塞区段,特殊情况下办理发车的行车凭证规定见第19表。

第18表 信号机常态点灯的CTCS-2级自动闭塞区段特殊情况下办理发车的行车凭证表


第19表 CTCS-3级以及信号机常态灭灯的CTCS-2级自动闭塞区段特殊情况下
办理发车的行车凭证表


第280条 自动站间闭塞。
1.使用自动站间闭塞法行车,动车组列车在完全监控、引导或部分监控模式下运行时,行车凭证为列控车载设备显示的允许运行的速度值。动车组列车按LKJ方式运行及动车组以外的列车,进入区间的行车凭证为出站信号机或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显示的允许运行的信号(在信号机常态灭灯的区段,信号机应点灯)。

自动站间闭塞须与集中联锁设备结合使用,自动检查区间空闲,发车站(线路所)办理发车进路后即自动构成站间闭塞。列车到达接车站(线路所)或返回发车站(线路所)并出清区间后,自动解除闭塞。

人工办理发车进路前,须确认区间空闲、接车站(线路所)未办理同一区间的发车进路。

调度集中区段车站(线路所)发车时,应由系统自动办理发车预告,遇设备故障无法自动办理时,人工办理发车预告(相邻调度区段列车运行调整计划一致时可不办理发车预告)。非调度集中区段车站(线路所)向调度集中区段车站(线路所)发车时,车站值班员应向列车调度员(车站控制时为车站值班员)办理发车预告。

2.在信号机常态点灯的CTCS-2级自动站间闭塞区段,特殊情况下办理发车的行车凭证规定见第20表;CTCS-3级以及信号机常态灭灯的CTCS-2级自动站间闭塞区段,特殊情况下办理发车的行车凭证规定见第21表。

第20表 信号机常态点灯的CTCS-2级自动站间闭塞区段特殊情况下
办理发车的行车凭证表


第21表 CTCS-3级以及信号机常态灭灯的CTCS-2级自动站间闭塞区段特殊
情况下办理发车的行车凭证表


第281条 电话闭塞。

1.使用电话闭塞法行车时,列车占用区间的行车凭证为调度命令。

列车调度员办理发车时,应查明区间空闲,接车站(线路所)为车站控制或邻台列车调度员控制时,还应取得其承认的电话记录号码(双线正方向首列后发车为取得前次列车到达的电话记录号码);在发车进路准备妥当后,方可发布作为行车凭证的调度命令。

车站值班员办理发车时,应查明区间空闲,并取得接车站(线路所)承认的电话记录号码,但双线正方向首列后发车为取得前次列车到达的电话记录号码(办理发车及接车的车站、线路所为同一车站值班员指挥时不办理电话记录号码),在发车进路准备妥当后,方可向列车调度员报告,请求发布作为行车凭证的调度命令。

2.办理电话闭塞时,下列各项应发出电话记录号码(办理发车及接车的车站、线路所为同一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指挥时除外),并做好记录:

(1)承认闭塞;

(2)列车到达;

(3)取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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