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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规(高速)》第一编 技术设备

2020-6-2 22:4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236| 评论: 0

摘要: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第一编——技术设备第一章 基本要求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第1条铁路的基本建设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

第一编——技术设备
第一章 基本要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1条 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系统集成技术,实现各子系统顶层协调统一,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模块化、信息化,不断提高运输能力。

第2条 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并充分听取建设单位、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第3条 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加强环境保护,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涉及营业线施工时,须按铁路总公司规定程序审批,且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减少对运输的影响。

第4条 新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并进行安全评估。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新建、改建的工程设施必须有明确的质量保证期。

如运输生产急需,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第5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节能、水土保持、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消防、安全防护、公共安全等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6条 铁路重要产品须按有关规定,执行行政许可、产品认证等铁路产品准入制度。

第7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建立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和质量问题追究制度。质量抽查不合格或实行准入管理但未获得相关资质的产品,不得在铁路使用。

制造、检修的机车车辆及其重要配件须经铁路总公司指派的监造机构监造,符合要求后,方准交付使用。

第8条 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投入使用前须有操作规程、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与管理细则,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可使用。

第9条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牵引供电、电力、信息、安全、给水、房建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等有关资料。

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

第10条 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路总公司统一规定的标记。隐蔽的建(构)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

第11条 机车、客车、动车组等主要设备的报废、调拨及其重大改变须经铁路总公司批准。

第12条 200 km/h及以上铁路应建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运营维护“三网合一”的精密测量控制网。

第13条 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
限界、安全保护区
第14条 一切建(构)筑物、设备,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客运专线铁路建筑限界见附图1。

在设计建(构)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降、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

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客运专线铁路机车车辆限界见附图2。

第15条 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最小距离规定如下:

1.直线部分

直线部分铁路线间距见第1表。

第1表 铁路线间距

序号

名 称

线间最小距离

(mm)

1

区间双线

v=160 km/h

4 200

160 km/h<v≤200 km/h

4 400

200 km/h<v≤250 km/h

4 600

250 km/h<v≤300 km/h

4 800

300 km/h<v≤350 km/h

5 000

2

三线及四线区间的第二线与第三线

5 300

3

站内正线

v≤250 km/h

4 600

250 km/h<v≤300 km/h

4 800

300 km/h<v≤350 km/h

5 000

4

站内正线与相邻到发线

5 000

5

到发线与相邻到发线

5 000

6

安全线与其他线路

5 000

注:线间有建(构)筑物或有影响限界的设施,最小线间距按建筑限界计算确定。

进出枢纽或大型车站两端的加减速地段的线间距根据列车运行速度确定;区间正线与站内正线线间距不同时,宜利用邻近曲线完成过渡。

2.曲线部分

曲线地段线路中心线间水平距离可不加宽。

第16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设置围墙、栅栏、防护桩等安全防护设施,并按规定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置标桩。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修建各种建(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外、影响范围内进行影响铁路线路安全稳定的作业时,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

第17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

新建、改建高速铁路需要与普通铁路、道路、渡槽、管线等设施交叉的,应优先选择高速铁路上跨方案。
养护维修及检查
第18条 铁路技术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应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专业化、信息化,落实责任制和检验制,坚持以预防为主、检修与保养并重、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检修项目和检修周期,组织定期检查,加强日常维修,提高设备质量。

基础设施实行天窗修制度,优先采用综合维修模式,并应坚持“严检慎修”的原则,实现设备状态修与预防性计划修相结合的维修方式。

第19条 铁路技术设备应保持完整良好状态。根据设备变化规律、季节特点,安排设备检修。检修单位应保证检修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和使用期限,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交付运用。

第20条 为满足检修需要,应建立检修基地,设置检修、试验设备(包括检查车、试验车)、运输工具、必要的生产辅助车间和生产房屋,并应储备定量的器材和备品,以备急需和替换时使用。储备的器材和备品动用后,应及时补齐。

对各种机械设备应制定相应的检修、保养范围及安全操作规程。有关人员应做到正确使用,精心保养,细心检修,保持其良好状态。

第21条 铁路技术设备,除由直接负责维修及管理的部门经常检查、周期维修外,铁路局还应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固定行车设备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检查结果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采取措施;当时不能解决的,要安排计划,限期完成,并进行复查;需要上级解决的,要按程序上报。

第22条 铁路局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组织专项检查。其中:

1.对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五年不少于一次;技术复杂及重要的桥梁、隧道检定,每十年不少于一次。

2.登乘机车、动车组列车或其他旅客列车尾部对线路全面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3.对线路地面信号、机车信号、轨道电路设备、应答器和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等的运用状态,每月检查一次;场强覆盖每季度检查一次。登乘动车组列车检查车载信号显示状态及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运用质量,每月不少于一次。

4.对接触网状态,每月检查一次;对接触网设备限界检查,每五年不少于一次;对其他供电设备定期检查。

5.对为客运服务的建(构)筑物(包括限界)和生产、办公房屋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客运服务设备每年春运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铁路局根据需要可加密检查或随时检查。

铁路总公司专业技术机构根据线路的年通过总重、线路允许速度,使用专用设备定期对主要线路进行轨道、通信信号、接触网检查和钢轨探伤。
救援设备
第23条 在铁路总公司指定地点设事故救援列车、电线路修复车、接触网抢修车,配备应急通信设备,并处于整备待发状态,其工具备品应保持齐全整洁,作用良好。

根据运输生产需要,铁路局应在无救援列车的二等以上车站成立事故救援队,配备简易起复设备和工具。

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建设应急平台,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设施和通信等设备,确保事故现场的图像、话音及数据在规定的时限内传送至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均应备有复轨器和铁鞋(止轮器)。

动车组应配备止轮器(铁鞋)、紧急用渡板、应急梯、过渡车钩和专用风管。
灾害防护
第24条 铁路应根据沿线的风速、降雨量、降雪量、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地质条件以及线路环境、设计速度等情况,建立相应的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对风雨雪、地震灾害和异物侵限等实时监测报警或预警。

对于常年大风区段,根据需要设置防风设施。

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现场监测设备、基站、区间中继站、无人值守变配电所和紧急疏散通道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第25条 铁路局应根据历年降雨、洪水规律和当年的气候趋势预测,发布防洪命令,制定防洪预案,汛期前进行防洪检查处理,完成防洪工程和预抢工程,储备足够的抢险材料及机具,组织抢修队伍并进行演练,发动沿线群众建立路地联防机制。加强雨中和雨后的设备检查,严格执行汛期安全行车措施,强化降雨量和洪水位警戒制度、防洪重点处所监护制度。对于防洪重点处所,有条件的应安装自动报警装置。对水流量大、河床不稳定的桥梁,要设置必要的监测装置,建立观测制度,掌握桥梁水文及河床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预防和整治措施。汛前,须将防洪重点处所抄送相邻相关铁路局。

一旦发生灾害,积极组织抢修,尽快修复,争取不中断行车或减少中断行车时间。设备修复后,须达到规定标准。

加强对电子电气设备的雷电防护及电磁兼容防护工作,逐步建立雷电预警系统,减少或防止雷电等自然灾害对设备的影响。

应采用综合接地系统。贯通地线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 Ω。

第26条 对防寒工作,应提前做好准备。铁路局要抓好以下工作:

1.对有关人员进行防寒过冬培训,并按规定做好防寒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发放工作;

2.对铁路技术设备进行防寒过冬检查、整修,并根据需要做好包扎管路等工作;

3.做好易冻设备、物资的防冻解冻工作;

4.储备足够的防寒过冬材料、燃料和工具,检修好除冰雪机具和防雪设备,组织好除冰雪队伍。

第27条 在需要进行防暑工作的调度室、行车人员值班室、较大车站的生产车间、作业人员间休室等重要生产房屋,应设有降温设备。露天作业场所根据需要设置凉棚。

在炎热季节应有足够的防暑用品和药物,并应有供职工饮用的清凉饮料。

在暑季前,应对防暑降温设备进行检查、整修。

第28条 有火灾危险的机车车辆内均须备有灭火器。客车内的茶炉,餐车低压锅炉、炉灶须有防火措施。餐车低压锅炉还须有防爆措施。

机车车辆停车及检修库、油脂库、洗罐所、通信信号机械室、计算机机房、牵引变电所控制室及为客运服务的建(构)筑物等主要处所,均须备有完好的消防专用器具。

有关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检查。
行车安全监测设备
第29条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技术设备,应具备监测、记录、报警、存取功能,保持其作用良好、准确可靠,并定期进行计量校准。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主要包括:

1.机车车辆的车载监测设备;

2.机车车辆的地面监测设备;

3.轨道、通信、信号、牵引供电、电力等固定设备的移动检测设备;

4.线路、桥梁、隧道、通信、信号、牵引供电、电力等固定设备的在线自动监测设备;

5.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

6.列车安全防护预警系统及施工防护设备。

第30条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应实现信息共享,为运输组织、行车指挥、设备检修、救援及事故分析等提供信息。
第二章 线路、桥梁及隧道
一般要求
第31条 为了保证线路、桥隧、路基等设备质量,应设工务段等工务维修机构。

工务段管辖正线长度,应根据单线或双线、平原或山区等条件确定。在工务段管辖范围内有动车段、枢纽或编组站时,应适当减少正线管辖长度。

铁路局根据需要和条件,设供铁路专用的采石场和林场。

第32条 工务维修机构应有机具检修、配件修理、辅助加工等设施,动力、机修、起重、试验等设备,以及轨道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根据养护维修需要还应有大型养路机械、工务专用机械设备、移动检测设备,以及检修、焊轨基地等。
铁路线路
第33条 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及安全线等。

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站线是指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

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

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的专用线路。

安全线是为防止列车或机车车辆从一进路进入另一列车或机车车辆占用的进路而发生冲突的一种安全隔开设备。

第34条 铁路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规定见第2表;最大曲线半径为12 000 m。

第2表 铁路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

路段设计行车速度(km/h)

最小曲线半径(m)

200

客运专线

一般

2200

困难

2000

250

有砟轨道

一般

3 500

困难

3 000

无砟轨道

一般

3 200

困难

2 800

300

有砟轨道

一般

5 000

困难

4 500

无砟轨道

一般

5 000

困难

4 000

350

有砟轨道

一般

7 000

困难

6 000

无砟轨道

一般

7 000

困难

5 500

限速地段曲线半径应符合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

区间正线的最大坡度不宜大于20‰,困难条件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后不应大于30‰。动车组走行线的最大坡度不宜大于30‰,困难条件下不应大于35‰。当动车组走行线的最大坡度大于30‰时,宜铺设无砟轨道。

第35条 中间站、越行站应设在直线上。始发站宜设在直线上,困难条件下设在曲线上时,曲线半径不应小于相应路段设计速度的最小曲线半径。

到发线有效长度范围内应设在平道上,当设在坡道上时不大于1‰,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车站咽喉区的正线坡度宜与到发线有效长度范围内坡度一致;困难条件下,始发终到站不宜大于2.5‰,中间站不宜大于6‰。到发线有效长度范围内应采用一个坡段。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第36条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标准状态。区间线路变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但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小曲线半径,坡度不得大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大限制坡度。线路平面及纵断面有变动时,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凡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竣工后由施工单位立即检查,并形成完整的竣工资料,移交负责维修和使用的单位。

在任何情况下,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变动,必须满足限界要求。
路 基
第37条 路基面的宽度,应考虑设计速度、轨道类型、线间距、电缆槽、接触网支柱、路肩宽度等计算确定。

有砟轨道路肩宽度:线路设计速度为200 km/h区段的路肩宽度不应小于1.0 m;250 km/h及以上区段双线不应小于1.4 m,单线不应小于1.5 m。无砟轨道路肩宽度:根据无砟轨道形式、电缆槽和接触网基础类型等确定。

曲线地段路基外侧加宽办法按铁路有关规定、规范执行。

路基应避免高堤深堑。

路基两侧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铁路用地,保证路基稳定,满足维修检查通道、栅栏设置、绿色通道建设及防沙工程的要求。

第38条 路基应采用优质填料填筑坚实,基床及过渡段应强化处理,并设置良好的防排水设备、完善的防排水系统、安全可靠的防护设施和支挡结构,工后沉降应满足相应的限值要求。对不良地质条件、特殊土及特殊环境等地段的路基,应采取可靠的加固处理措施,困难时应以桥梁等结构物代替。

在路基范围内埋设电缆和接触网支柱基础时,必须保证路基的稳定和坚固及排水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路基宜优先采用有利于环保的植物(以灌木为主)保护,植物选择应根据当地条件、种植目的及经济适用性等确定,以优良的乡土植物为主。

第39条 无砟轨道路基工后沉降应当满足线路平顺性、结构稳定性和扣件调整能力的要求。有砟轨道路基工后沉降应满足线路平顺性和养护维修工作量的要求。具体限值执行相关规定。
桥隧建(构)筑物
第40条 铁路桥梁、涵洞及隧道,均应修建为永久性结构,具有良好的耐久性,符合工程结构抗震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桥上和隧道内有砟轨道应满足大型养路机械清筛作业的要求,其限界应根据规划考虑发展的需要。

桥涵的承载能力、动力性能和墩台基础工后沉降,应符合有关的技术要求。桥涵建(构)筑物应确保通过的线路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平顺性,结构构造应便于检查和养护,并设置检查设施。桥上通过重型铁路救援起重机前,应进行承载性能检算。

隧道断面面积应满足旅客舒适性要求,衬砌、洞门结构、洞口仰坡、轨下基础应安全稳定,并具备良好的防排水系统。

第41条 桥梁、涵洞孔径及净空,应满足国家防洪设防标准,能保证设计的最大洪水正常通过,并保证流冰、泥石流、漂浮物和通航等必要高度。

桥梁墩台基础应有足够的埋置深度,满足抗冲刷要求。

桥梁、涵洞应考虑排洪和灌溉等综合利用。

第42条 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作业通道、专用洞室、电缆沟(槽)、电气化预埋件及必要的检查和消防设备等,应预留轨旁设备安装条件。铁路桥梁作业通道和隧道内安全空间、救援通道、应急照明和通信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设置等应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规定。隧道内空气标准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瓦斯隧道还应设置必要的瓦斯监测设备。

直线桥梁自线路中心至作业通道栏杆内侧的净距:200 km/h以上铁路无砟轨道桥面应不小于3.45 m,有砟轨道桥面应不小于3.75 m;200 km/h及以下铁路应不小于3.25 m。作业通道宽度应不小于0.8 m。

桥长超过3 km时,应每隔约3 km(单侧约6 km)在线路两侧交错设置1处可上下桥的救援疏散通道,并设置防护门。长度3~20 km的隧道,应按相应规定设置紧急出口或避难所;长度超过20 km的隧道或隧道群,应设置紧急救援站。
轨 道
第43条 新建300 km/h及以上铁路、长度超过1 km的隧道及隧道群地段,可采用无砟轨道。

正线及到发线轨道应采用一次铺设跨区间无缝线路,正线钢轨应采用100 m长定尺的60 kg/m钢轨。绝缘接头应采用胶接绝缘接头。高速铁路有砟轨道正线应采用特级碎石道砟。

第44条 轨距是钢轨头部踏面下16 mm范围内两股钢轨工作边之间的最小距离。直线轨距标准为1 435 mm。

第45条 线路两股钢轨顶面,在直线地段应保持同一水平。

曲线地段的外轨超高,应按有关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确定。

第46条 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正线道岔不得与竖曲线重叠。车站正线及到发进路上的道岔宜采用可动心轨道岔,道岔轨型应与正线和到发线的轨型相同。

钢轨伸缩调节器应铺设在直线上,避免与竖曲线重叠。

第47条 道岔辙叉号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线道岔的直向通过速度不应小于路段设计行车速度。

2.正线与到发线连接应采用18号道岔。两正线间的渡线应按功能需要选用18号及以上道岔。

3.始发或终到车站以及改、扩建车站,在特别困难条件下,可采用12号道岔。

4.正线与联络线连接的道岔辙叉号数应按联络线设计行车速度选用,并宜选用大号码道岔。

第48条 道岔应保持良好状态,道岔各零部件应齐全,作用良好,缺少时应及时补充。道岔出现伤损或病害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49条 联锁道岔应配备紧固、加锁装置,以备联锁失效时用以锁闭道岔。铁路局应制定联锁失效时防止扳动的办法。

紧固装置采用紧固器,加锁装置采用勾锁器。
线路交叉及接轨
第50条 线路应全封闭、全立交,线路两侧按标准进行栅栏封闭,对铁路技术作业的专用通道和处所,须设置“非铁路作业人员禁止进入”的警示标志。站内不得设置平过道。

第51条 安全线设置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联络线、动车组走行线与正线接轨时应设置安全线,与到发线接轨时可不设安全线。

2.维修工区(车间)等线路与到发线或其他站线接轨时,应在接轨处设置安全线。

3.有折返列车作业的中间站,有动车组长时间停留的到发线两端应设置安全线。

4.接车线末端、接轨处能利用其他站线及道岔作为隔开设备并有联锁装置时,可不另设安全线。

安全线的设计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52条 各种建(构)筑物、电线路、管道及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或在桥梁上下、涵洞内通过铁路时,应提出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等文件,经铁路局同意,并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下,方可施工。
防护栅栏
第53条 防护栅栏设置应符合铁路线路防护栅栏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54条 防护栅栏的设备管理由工务部门负责,治安管理由铁路公安部门负责。

第55条 对各类通道须设门加锁,由使用单位落实管理责任。

铁路工务、电务、车务、供电等部门因作业需要设置作业门时,按照“谁使用,谁申请,谁管理”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铁路局栅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站区内还需经车务部门批准,经与栅栏设备管理单位和属地铁路公安部门办理书面手续后方可设置。

铁路工作人员专用通道、作业门应有警示标识。
声 屏 障
第56条 根据铁路噪声排放治理需要,可在铁路两侧设置声屏障。声屏障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声屏障设置应符合铁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安装强度须保证运输安全,并满足铁路设施检修和维护的要求,不得影响其他行车设备的安全运行。

声屏障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57条 路基声屏障连续长度超过500 m时,应根据疏散和检修要求统一设置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外边坡处应有安全通行条件;桥梁声屏障安全通道应结合救援疏散通道设置。

第三章 信号、通信

一般要求

第58条 为保证信号、通信设备的质量,应设电务段、通信段等电务维修机构。

电务段、通信段管辖范围应根据信号、通信设备等条件确定。

第59条 电务维修机构应具备设备检修、测试场所,配置相应的仪器仪表、工装机具以及交通工具、应急通信设备等。

在动车组、机车和轨道车的检修地点应设列控车载设备、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及车载无线通信设备等的检修与测试场所。

铁路电务设备维护工作应按设备技术状态进行维修,并按周期进行中修和大修。电务车载设备结合动车组、机车和轨道车各级检修修程,同步进行检修。

第60条 对设有加锁加封的信号设备,应加锁加封,必要时可设置计数器,使用人员应负责其完整。对加封设备启封使用或对设有计数器的设备每计数一次时,使用人员均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写明启封或计数原因。加封设备启封使用后,应及时通知信号部门加封。

使用计算机技术控制的信号设备实现加锁加封功能时,应使用密码方式操作。

第61条 集中联锁车站和自动闭塞区段应装设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对信号设备运用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实现故障及超限告警。

第62条 信号、通信设备及机房,应采取综合防雷措施,设置机房专用空调。信号及通信设备,应装有防止强电及雷电危害的浪涌保护器等保安设备,电子设备应符合电磁兼容有关规定。

第63条 列控车载设备、机车信号设备、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和车载无线通信设备等的电源,均应取自车上直流控制电源系统,直流输出电压为110 V时,电压波动允许范围为-20%~+5%。
信 号
第64条 信号机按用途分为进站、出站、通过、进路、复示、调车信号机等。

第65条 各种信号机及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

1.高柱进站、高柱通过信号机,不得小于1 000 m;

2.高柱出站、高柱进路信号机,不得小于800 m;

3.调车、矮型进站、矮型出站、矮型进路、矮型通过、复示信号机,引导信号及各种表示器,不得小于200 m。

在地形、地物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信号机的显示距离,在最坏的条件下,不得小于200 m。

第66条 铁路信号机应采用色灯信号机。

区间不设通过信号机的线路,车站信号机宜采用矮型信号机。

区间设通过信号机的线路,信号机应采用高柱信号机,在下列处所可采用矮型信号机:

1.不办理通过列车的到发线上的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

2.道岔区内的调车信号机;

3.桥梁、隧道内的通过信号机。

特殊情况需设矮型信号机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67条 信号机、区间信号标志牌应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反方向运行进站信号机可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右侧;其他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需设于右侧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在确定设置信号机地点时,除满足信号显示距离的要求外,还应考虑到该信号机不致被误认为邻线的信号机。

第68条 车站必须设进站信号机。进站信号机应设在距进站最外方道岔尖轨尖端(顺向为警冲标)不小于50 m的地点,根据需要可适当延长。

进站信号机及防护分歧道岔的通过信号机外方,无同方向的通过信号机时,应设置预告标。

第69条 在车站的正线和到发线上,应设出站信号机。出站信号机应设在每一发车线的警冲标内方(对向道岔为尖轨尖端外方)适当地点。

第70条 通过信号机或区间信号标志牌应设在闭塞分区或所间区间的分界处,不应设在牵引供电分相的处所。

高速铁路闭塞分区的划分,应满足动车组列控车载设备按照目标距离模式控车和未装备列控车载设备的列车按四显示自动闭塞行车的要求。

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第二架通过信号机的机柱上,应分别涂三条、一条黑斜线。

第71条 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同方向相邻两架指示列车运行的信号机间的距离小于列车规定速度的制动距离时,应采取必要的降级或重复显示措施。

第72条 出站信号机有两个及以上的运行方向,而信号显示不能分别表示进路方向时,应在信号机上装设进路表示器。

发车进路兼出站信号机,根据需要可装设进路表示器,区分进路方向。

第73条 为满足调车作业的需要,应设调车色灯信号机。

正线、到发线不宜设置调车信号机,岔线、段管线、动车段(所)根据需要设置调车信号机。

第74条 设有两个及以上车场的车站,转场进路应设进路色灯信号机。

第75条 进站、接车进路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均应设引导信号。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可设引导信号。

第76条 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因受地形、地物影响,达不到规定的显示距离时,应设复示信号机。

设在车站岔线入口处的调车色灯信号机,达不到规定的显示距离时,根据需要可设调车复示信号机。
联 锁
第77条 车站、线路所、动车段(所)应采用计算机联锁设备。计算机联锁设备具备与列控中心(TCC)、信号集中监测系统、调度集中系统(CTC)或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的接口功能,在CTCS-3级区段还应具有与无线闭塞中心(RBC)等设备的接口功能。

第78条 站内正线及到发线上的道岔,均须与有关信号机联锁。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须与有关信号机或闭塞设备联锁。各种联锁设备应满足下列条件:

1.当进路上的有关道岔开通位置不对或敌对信号机未关闭时,防护该进路的信号机不能开放;信号机开放后,该进路上的有关道岔不能扳动,其敌对信号机不能开放。

2.装有转辙机(转换锁闭器)的道岔,当第一连接杆处(分动外锁闭道岔为锁闭杆处)的尖轨与基本轨间、心轨与翼轨间有4 mm及以上水平间隙时,不能锁闭或开放信号机。

第79条 集中联锁设备应保证:当进路建立后,该进路上的道岔不能转换;当道岔区段有车占用时,该区段的道岔不能转换;列车进路向占用线路上开通时,有关信号机不能开放(引导信号除外);能监督是否挤岔,并于挤岔的同时,使防护该进路的信号机自动关闭,被挤道岔未恢复前,有关信号机不能开放。

集中联锁设备,在控制台(或操纵、表示分列式的表示盘及监视器)上应能监督线路与道岔区段是否占用、进路开通及锁闭,复示有关信号机的显示。

第80条 信号设备联锁关系的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81条 站内最小轨道区段长度应满足动车组按该区段线路允许速度运行时列控车载设备可靠工作的条件。

第82条 根据需要在车站列车进路上的道岔及其联动道岔可设置道岔融雪装置。

道岔融雪装置不得影响道岔和轨道电路的正常工作。

道岔融雪装置应具备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
闭 塞
第83条 双线区段自动闭塞设备应具备正方向自动闭塞、反方向自动站间闭塞的功能。

第84条 区间及无配线车站占用时不应改变区间方向。无配线车站两端同一条线路的区间方向应保持一致。
调度集中系统
第85条 铁路运输指挥应采用调度集中系统(CTC)。

第86条 CTC由铁路局、车站两级构成。调度集中区段,车站应设集中联锁,区间应设自动闭塞或自动站间闭塞。

CTC应能实时自动采集列车运行及现场信号设备状态信息,并传送到铁路总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和铁路局调度所,完成列车运行实时追踪、无线车次号校核、自动报点、正晚点统计分析、交接车自动统计、列车实际运行图自动绘制、阶段计划人工和自动调整、调度命令及列车计划下达、站间透明、行车日志自动生成等功能,还应实现列车编组信息管理、调车作业管理、综合维修管理、列车/调车进路人工和计划自动选排、分散自律控制和临时限速设置等功能。

CTC具备与RBC、GSM-R、临时限速服务器(TSRS)、相邻调度区段的CTC/TDCS、计算机联锁、列控中心、信号集中监测系统、运输调度管理系统(TDMS)的接口能力。

CTC应具备分散自律控制和非常站控两种模式。分散自律控制模式是通过调度集中设备,实现进路自动和人工办理的模式;非常站控模式是遇行车设备故障、施工、维修需要时,脱离调度集中系统控制转为车站联锁控制台人工办理的模式。

第87条 CTC配置独立的处理平台,设备采用冗余配置,通信协议与TDCS一致。CTC采用独立的业务专网,各级采用双局域网并通过专用数字通道组成双环形广域网。

第88条 CTC与GSM-R数字移动通信系统结合,实现调度命令、接车进路预告信息、调车作业通知单等向司机的传送,并能通过无线通信系统获取车次号校核、调车请求及签收回执等信息。
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
第89条 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160 km/h的机车,机车信号设备与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结合使用,轨道车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使用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

机车应装设连续式机车信号。机车信号的显示,应与线路上列车接近的地面信号机的显示含义相符。机车停车位置,应以地面信号机或有关停车标志为依据。

第90条 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具有监控、记录、显示及报警等功能。

LKJ软件、基础数据和控制模式设定的管理,按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各机车、动车组运用区段车载数据文件的编制和控制模式的设定和调整,应由铁路局专业机构实施,由铁路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装备在动车组上的LKJ设备应按高于线路允许速度2 km/h报警、5 km/h常用制动、10 km/h紧急制动设置模式曲线。

LKJ产生的列车运行记录数据是行车安全分析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更改。电务维修机构应妥善保存LKJ列车运行记录数据。

第91条 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具有轨道电路信息接收、运行监控、警醒、数据记录、语音记录及人机交互等功能。

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具有正常监控模式、目视行车模式、调车模式、区间作业模式和非正常行车模式等控制模式。
列车运行控制系统
第92条 CTCS-3级列控系统基于GSM-R无线通信实现车地信息双向传输,无线闭塞中心生成行车许可,轨道电路实现列车占用检查,应答器实现列车定位,并具备CTCS-2级功能。

CTCS-2级列控系统基于轨道电路和点式应答器传输行车许可信息,采用目标距离连续速度控制模式监控列车运行。

运行速度250 km/h及以下时,完全监控模式下CTCS-2/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应按高于线路允许速度2 km/h报警、5 km/h常用制动、10 km/h紧急制动设置模式曲线。运行速度250 km/h以上时,完全监控模式下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含CTCS-2级后备功能)应按高于线路允许速度2 km/h报警、5 km/h常用制动、15 km/h紧急制动设置模式曲线。

第93条 列车运行控制系统装备等级根据线路允许速度选用。250 km/h以下铁路采用CTCS-2级列控系统,250 km/h铁路宜采用CTCS-3级列控系统,300 km/h及以上铁路采用CTCS-3级列控系统。

第94条 CTCS-3级列控系统由列控车载设备和地面设备组成。

列控车载设备主要由车载安全计算机、轨道电路信息读取器、应答器信息接收单元、列车接口单元、记录单元、人机界面、GSM-R无线通信单元等部件组成。

列控地面设备由列控中心、临时限速服务器、ZPW-2000系列轨道电路、应答器、无线闭塞中心(RBC)、GSM-R接口设备等组成。

第95条 CTCS-2/CTCS-3级区段临时限速服务器集中管理列控限速调度命令,具备列控限速调度命令的存储、校验、撤销、拆分、设置、取消的管理功能,具备列控限速设置时机的辅助提示功能。

第96条 CTCS-3级区段应答器提供线路数据、临时限速、过分相、定位、级间转换、公里标、车站名、无线闭塞中心切换等信息。应答器组设置、报文定义及组间距离等应满足列控车载设备控车要求。

第97条 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按CTCS-3级控车时的模式有完全监控、引导、目视行车、调车、休眠、隔离和待机等模式;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按CTCS-2级控车时的模式有完全监控、部分监控、引导、目视行车、调车、休眠、隔离、待机和机车信号等模式。

第98条 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的七种模式:

1.完全监控模式是列车的正常运行模式。列控车载设备根据控车数据自动生成目标距离模式曲线,司机依据人机界面显示的列车运行速度、允许速度、目标速度和目标距离等信息控制列车运行。

2.引导模式是在进站或出站建立引导进路后,列控车载设备按照最高限速40 km/h控车的模式。

3.目视行车模式是司机控车的固定限速模式,限速值为40 km/h。列控车载设备显示停车信号或位置不确定时,在停车状态下司机按规定操作转入目视行车模式。

4.调车模式是动车组进行调车作业的固定限速模式,限速值为40 km/h。司机按压专用按钮使列控车载设备转入调车模式。只有在列车停车时,司机才可以选择进入或退出调车模式。CTCS-3级控车时,只能在车站内转入调车模式。

5.休眠模式是非本务端车载设备不监控列车运行,但仍执行列车定位、记录等级转换等功能的模式。

6.隔离模式是列控车载设备控制功能停用的模式。列车停车后,根据规定,司机操作隔离装置使列控车载设备转入隔离模式。

7.待机模式是列控车载设备上电后的默认模式。列控车载设备自检和外部设备测试后,自动处于待机模式。在待机模式下,列控车载设备正常接收轨道电路及应答器信息。

第99条 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按CTCS-3级控车时七种模式之间的转换见第3表。

第3表 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按CTCS-3级控车时七种模式之间的转换



第100条 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按CTCS-2级控车时的部分监控模式,是列控车载设备接收到轨道电路允许行车信息,而缺少应答器提供的线路数据或限速数据时使用的模式。在部分监控模式下,限速值为45 km/h。

第101条 机车信号模式是装备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的动车组在CTCS-0/1级区段运行时使用的模式。经司机操作后,列控车载设备转为最高限速80 km/h控车模式。在机车信号模式下,按地面信号显示运行。

第102 条 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按CTCS-2级控车时九种模式之间的转换见第4表。

第4表 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按CTCS-2级控车时九种模式之间的转换



第103条 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在完全监控模式下根据列控地面设备提供的信息,结合动车组运行速度,向动车组提供自动过电分相信息。

第104条 CTCS-2级列控系统由列控车载设备和地面设备组成。

列控车载设备主要由车载安全计算机、轨道电路信息读取器、应答器信息接收单元、列车接口单元、记录单元、人机界面等部件组成。

列控地面设备由列控中心、临时限速服务器、ZPW-2000系列轨道电路、应答器等设备组成。

第105条 CTCS-2级区段应答器提供线路数据、临时限速、级间转换等信息。应答器组设置、报文定义及组间距离等应满足列控车载设备控车要求。

第106条 装备CTCS-2级列控车载设备的动车组应装设LKJ设备。

第107条 CTCS-2级列控车载设备的控车模式有完全监控、部分监控、引导、目视行车、调车、隔离和待机等模式。

1.完全监控模式是列车的正常运行模式。列控车载设备根据控车数据自动生成目标距离模式曲线,司机依据人机界面显示的列车运行速度、允许速度、目标速度和目标距离等信息控制列车运行。

2.部分监控模式是列控车载设备接收到轨道电路允许行车信息,而缺少应答器提供的线路数据或限速数据时使用的模式。在部分监控模式下,限速值为45 km/h。

3.引导模式是在进站或出站建立引导进路后,列控车载设备按照最高限速40 km/h控车的模式。

4.目视行车模式是司机控车的固定限速模式,限速值为40 km/h。列控车载设备显示停车信号停车后,司机按规定操作转入目视行车模式。

5.调车模式是动车组进行调车作业的固定限速模式,限速值为40 km/h。司机按压专用按钮使列控车载设备转入调车模式。只有在列车停车时,司机才可以选择进入或退出调车模式。

6.隔离模式是列控车载设备控制功能停用的模式。列车停车后,根据规定,司机操作隔离装置使列控车载设备转入隔离模式。

7.待机模式是列控车载设备上电后的默认模式。列控车载设备自检后,自动处于待机模式。在待机模式下,列控车载设备正常接收轨道电路及应答器信息。

第108条 CTCS-2级列控车载设备七种模式之间的转换见第5表。

第5表 CTCS-2级列控车载设备七种模式之间的转换



第109条 信号安全数据网应采用专用光纤、不同物理径路冗余配置,确保列控中心(TCC)、计算机联锁(CBI)、临时限速服务器(TSRS)和无线闭塞中心(RBC)等信号系统安全信息可靠传输。

信号集中监测系统
第110条 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包括站机、采集设备、服务器、各级终端及数据传输设备,应全程联网,实现远程诊断和故障报警功能。

信号集中监测系统监测范围应包括计算机联锁设备、列控地面设备(无源应答器除外)、调度集中设备、电源屏等信号系统设备,同时还应具备与防灾、环境监测等系统的接口。
通 信
第111条 铁路通信网是覆盖铁路的统一、完整的专用通信网,为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提供话音、数据和图像通信业务。

铁路通信应符合国家、铁道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确保全程全网安全、可靠、迅捷、畅通。

第112条 铁路通信应根据下列主要通信业务,配置相应通信设备:

1.普通电话(固定、移动);

2.专用电话(固定、移动),包括调度电话、车站(场)电话、站间行车电话等;

3.数据承载;

4.数据终端(铁路电报、列车调度命令信息无线传送、车次号校核信息无线传送、列车尾部风压信息传送、列车安全防护预警信息传送等);

5.图像通信(会议电视、综合视频监控等);

6.应急通信;

7.时钟、时间同步基准信号。
承 载 网
第113条 传输网应提供多种速率、类型的通信通道。传输网应对重要业务通道进行保护,重要业务节点的系统和设备应采用冗余配置。

第114条 数据通信网应为铁路运输组织、客货营销、经营管理等信息系统和综合视频监控、会议电视、应急通信、GPRS、旅客服务等业务提供承载平台。

数据通信网中的重要节点设备应冗余配置,其设备间的连接应采用不同的物理路由。
业 务 网
第115条 铁路各调度区段应设置调度通信系统,提供调度电话、车站(场)电话、站间行车电话等专用电话业务,满足铁路运输组织和生产指挥的需要。调度通信网络应保持相对独立和专用。

第116条 列车调度电话准许列车调度员、动车(机车)调度员、供电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动车组(机车)司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司机、动车段(所)值班员加入通话,根据需要允许动车组随车机械师(简称随车机械师)、车辆乘务员、客运调度员、列车长、牵引配电所值班员、客运值班员、救援列车主任和施工负责人及巡守人员加入通话。

站间行车电话禁止其他电话接入。

第117条 调度所、车站和机车、动车组装备的列车调度通信设备应连接语音记录装置,对列车调度、站间行车的通话进行录音。

第118条 动车组(机车)及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应装备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应能实现列车调度语音通信、列车调度命令信息无线传送、车次号校核信息无线传送、列车防护报警等功能。

第119条 司机、随车机械师(车辆乘务员)、列车长、乘警均应配备GSM-R手持终端和无线对讲设备。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车站客运值班员应配备与司机通信联络用的无线对讲设备。

第120条 移动语音通信、电路域及分组域数据传送等业务采用GSM-R数字移动通信系统实现。GSM-R系统的场强覆盖、服务质量应符合铁路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并满足车载无线通信设备检修、维护的需要。

第121条 在铁路运输生产中,凡设置使用无线电设备的单位,都必须遵守国家和铁路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对铁路专用无线电频率,应采取必要的监测和保护措施。

第122条 铁路自动电话网的本地网设置应与铁路局设置相适应。

第123条 综合视频监控系统应按照视频核心节点、区域节点和接入节点设置,根据需要,为调度、设备维修、公安等业务部门配置视频显示终端,支持公安系统、客服系统对视频图像的实时调用。

视频图像采集设备根据监控需要设置。

第124条 铁路应急通信由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应急通信中心设备和现场设备组成。应急通信应充分利用既有各种通信资源和手段,在处理突发事件时,提供事件现场与指挥中心的话音、数据、图像通信。
支 撑 网
第125条 在铁路总公司调度指挥中心、铁路局调度所、车站等节点根据需要设置时钟同步及时间同步系统设备,为铁路各专业系统及地面电子时间显示设备提供统一的时钟、时间同步基准信号源。

第126条 在通信、信号机房,设置电源及机房环境监控系统,对温度、湿度、门禁、电源系统等状况进行统一监控。

第127条 铁路通信网应设置网元管理和综合网管系统。根据需要设置光缆监测、漏缆监测、铁塔安全监测、无线电频率干扰监测、GSM-R网络接口监测等系统。
信号、通信线路及其他
第128条 干线光、电缆应敷设在铁路两侧的预制电缆槽或预埋管道内,地区及站场光、电缆宜敷设在预制电缆槽或预埋管道内。调度所、通信枢纽、车站、区间信号中继站、通信基站、牵引变电所等重要业务站点应采用不同物理路由的光缆引入。

第129条 通信线路或设备损坏时,应按下列顺序抢通和恢复:

1.列车调度电话;

2.站间行车电话;

3.列车调度指挥系统和调度集中系统的通道;

4.牵引供电远动通道;

5.信号安全数据网通道;

6.旅客服务系统通道;

7.客票系统通道;

8.其他。

第130条 各类通信机房、通信设备、铁塔、通信光电缆线路等设施均应接地,并充分利用综合接地系统。

第131条 邻近线路的通信杆、塔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杆、塔倾倒侵入铁路限界。
第四章 铁路信息系统

第132条 铁路信息系统是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信息系统建设应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到资源集中、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应用集成、业务协同、安全可靠。

新建和改建铁路建设项目应同期建设配套的信息系统,并同步交付使用。

铁路总公司及铁路局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站、段根据需要设置信息技术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第133条 信息系统建设应符合铁路信息化规划,实行立项申请、方案评审、可研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建设流程。承担铁路信息系统设计、研发和施工的单位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

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测试、评审。投入使用后的系统变更及应用软件修改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测试、验证,并建立档案,实行版本管理。

第134条 信息系统设备按其用途和性质分为两类。

一类设备:用于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并且要求不间断运行的系统设备,主要为服务器端设备、网络设备和要求不间断运行的客户端设备等。

一类设备应具有高可用性和高可靠性,采用冗余和备份配置,采用监控诊断、数据备份与恢复、安全防护等技术措施和设备,应提供7×24 h技术支持与维护服务,保证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二类设备:一类设备之外的其他设备。

二类设备应配备一定比例的备用设备,采用相应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和设备,应提供不低于5×8 h技术支持与维护服务,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信息系统设备功能、性能和容量应满足当前需要并考虑适量预留。

第135条 铁路信息网络由铁路总公司、铁路局、站段三级局域网及其互联的广域网构成。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局域网分为安全生产网、内部服务网和外部服务网,站段局域网分为安全生产网、内部服务网。直接关系铁路运输生产的信息系统应部署在安全生产网,为铁路内部提供一般性服务的信息系统应部署在内部服务网,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应用系统应部署在外部服务网。

安全生产网与内部服务网间实行逻辑隔离。安全生产网、内部服务网与外部服务网间实行安全隔离。禁止安全生产网和内部服务网直接与互联网连接,禁止外部服务网用户和设备直接访问安全生产网、内部服务网资源。

除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不单独组建铁路业务专网。

第136条 应保证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建立数据保存、备份、查询和销毁制度。

应确定合理的数据保存周期。重要数据的备份应异地存放。有保密要求的数据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应保护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和产生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第137条 应加强铁路信息安全管理,建立信息安全保障体系,采用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护。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实施信息安全风险管理,加强集中管控和实时监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测评,严格对第三方服务的管理与控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业务运营需要,设置灾难恢复系统。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138条 信息系统机房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按等级设计、建设和管理。机房温度、湿度、防尘、防火、防雷、防电磁干扰、防静电应达到有关标准。应采用机房专用空调。采取机房环境及电源监控手段,对机房的温度、湿度、空调、不间断电源(UPS)等状况进行统一监控,设置机房门禁系统。重要机房不间断电源(UPS)、空调设备应冗余配置,采用一级负荷供电,满足运用及检修需要。信息配线及设备间应按机房标准建设。

第139条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包括运行调度、系统监控、网络维护、设备维护、软件维护、数据维护、技术支持和资产管理等,实行预防性维护、适应性维护,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及工器具,建立完整的技术文档和台账。

应建立运行维护体系,制定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实施专业化运维管理。软件纳入资产管理。

重要信息系统停机检修和系统切换应制定严密的实施方案,做好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并履行报批手续。投入运行的信息系统设备不得兼做开发、测试环境。
第五章 车站及枢纽
战场设备
第140条 车站根据业务性质、运量大小及技术作业的需要,设置下列主要设备:

1.到发线;

2.折返线;

3.救援列车停留线、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停留线等;

4.与动车组运用所(简称动车所)、动车段相连接的车站,应设动车组走行线(当设有专用的机车走行线并具有相同进路时,可以合设);

5.动车组长期停放的车站应设动车组存车线;

6.作业车辆停放线;

7.通信、信号、联锁、闭塞设备;

8.根据接发列车、调车作业的需要设置隔开设备等安全设施;

9.机车乘务组、动车组司机及随车机械师、客运乘务组进行中途换乘作业的车站,应配备值班室、休息室和必要的配套设施。

第141条 旅客列车始发终到站、客运枢纽站和上水站,应在到发线间设置列车上水设施和节水装置。

根据需要在始发终到站及客运枢纽站设置动车组、客车地面排污设施和移动卸污设备。地面排污设施应防止泄漏和污染,排污能力满足动车组、客车停留时间的要求。
客运设备
第142条 客运站房,应根据客运量设有便于购买车票、办理行李包裹、候车、问询、引导、广播、时钟、携带品寄存,以及为旅客服务的文化、卫生及生活上的必要设备。根据规定还应设置实名制验证和制证设备、安全检查设备、客运信息查询设备、视频监控设备、行李包裹到达查询设备、垃圾存放设备、消防设备等,根据需要设置电梯、自动扶梯、无障碍通道和相应的助残设施、污物处理、自动售检票和取票设备等。

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应设旅客站台,并应有照明、引导、广播、时钟和视频监控设备。车站应设置围墙或栅栏。

客运站站前应有广场,站台应有雨棚,跨越线路应采用天桥或地道。大型客运站根据需要设置用于行包、行邮、垃圾清运作业的通道。

设立旅客服务系统,支持铁路局集中、中心代管小站和车站独立运行等模式,配置相应旅服集成管理平台和车站应急处理平台,实现对车站广播、引导、时钟、查询、视频监控等客运业务的集中管理和控制。

第143条 旅客站台应为高站台,应设置安全标线和停车位置标,两端应设置防护栅栏,防护栅栏不得侵限,并悬挂禁行标志。

无列车通过或列车通过速度不大于80 km/h时,站台边缘距线路中心线的距离为1 750 mm,安全标线距站台边缘1 000 mm。列车通过速度大于80 km/h时,站台边缘距线路中心线的距离为1 800 mm,安全标线距站台边缘1 500 mm,必要时在距站台边缘1 200 mm处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有200 km/h及以上列车通过的须设置屏蔽门、安全门等防护设施;列车通过最高速度不得超过250 km/h。

应加强站台限界的日常管理,与站台限界有关的侧线线路几何尺寸偏差管理值应按正线管理。
第六章 机车车辆

机车设备
第144条 为保证机车良好的技术状态,应有进行检修和整备作业的机务段、机车检修段等机务维修机构。

机务段宜设置在客、货列车始发终到较多,车流大量集散的枢纽地区,有利于机车的集中配置使用。段内停放机车和整备作业的线路应平直,线路纵断面的坡度不得超过1‰。

第145条 机务段、机车检修段根据承担机车运用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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