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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 第八章 铁路局以外的机车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2020-6-2 22:5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92| 评论: 0

摘要: 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第八章 铁路局以外的机车管理第一条铁路局以外的机车因运输任务需要进入国铁线路运行时,应按下列要求办理:(一)机车须达到《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技术标准,必须安装适用的列车无线调度 ...

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



第八章  铁路局以外的机车管理


第一条  铁路局以外的机车因运输任务需要进入国铁线路运行时,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机车须达到《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技术标准,必须安装适用的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等行车安全装备。铁路局应指定单位对机车的技术状态进行检查确认。

(二)司机必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铁路局运输、机务主管部门应组织对随机车进入国铁线路作业的有关人员,进行行车安全、机车操作、规章制度和车机联控等技术业务培训,考试合格,方准在国铁线路作业。

(三)机车所属单位应与铁路局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在运输生产、行车安全以及带道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违反总公司、铁路局规定和《站细》规定的,要立即停止机车作业。

第二条  铁路局以外的机车因检修等原因需要经国铁线路跨局回送时,一律采用无动力托运方式回送,按规定收取费用。在铁路局管内回送时,原则上也采用无动力托运方式回送。

铁路局以外的机车回送前,铁路局要对机车技术状态进行检查,确认良好并签发“机车技术状态书” (附件2-1)和“回送机车请求书”(附件2-2)后,方可办理托运手续。负责回送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回送机车的整备条件比照本规则第五章有关条款执。有关要求:

(一)对出口的新造机车,由机车制造单位向总公司运输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铁路局设备监造处安排监造项目部按规定组织过轨技术检查。

(二)对回送到境外(含铁路口岸站)的既有机车,由机车所属单位向总公司运输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铁路局安排驻段验收室组织过轨技术检查。

(三)对其他新造交付、维修等情况的回送机车,由机车制造或所属单位向机车所在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铁路局安排监造项目部、驻段验收室进行过轨技术检查;其中,出厂(检修段)的新造或维修机车回送时,由监造项目部负责检查,入厂或其他情况回送时,由就近驻段验收室负责。

(四)监造项目部、驻段验收室对路外回送机车进行技术状态检查的同时,通知机务处安排机务段对回送机车乘务员进行回送安全教育,并进行考试,合格后,监造项目部、驻段验收室方可签发《机车技术状态书》和《回送机车请求书》。《机车技术状态书》《回送机车请求书》中回送区间发站、到站,须按机车所属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中确定的地点填写,跨局回送时回送方式须为无动力托运。

(五)铁路局要查验回送机车的购置来源,对从铁路局(含控股合资铁路)有偿调拨的机车,存在违规处置或与规定的使用单位、作业范围不一致等情况的,要严格组织过轨技术检查,确保机车满足回送要求。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条  铁路局可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规则由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则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印发《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铁运〔2000〕7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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