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极端低潮位作业的规定 第19条 渡船进港前,车站调度员提前1h向渡船通报港池情况,包括港池清爽、潮位、风速、风向等。 第20条 渡船接到车站极端低潮位情况的通知后,应根据潮位信息结合渡船吃水等情况,确定能否进港。如需调整抵港时间,应通知车站调度员。 第21条 车站调度员接到渡船调整到港时间的通知后,及时通知轮渡公司调度。轮渡公司调度接到通知后立即通知客运等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准备,并及时公布航班调整计划。车站调度员应按渡船要求将港内潮位变化情况及时向渡船通报,渡船应通过调整航速或调整船艏艉吃水等有效手段尽可能缩短等待时间。 第22条 上船作业应避开极端低潮位时段。必须进行下船作业时,下船作业顺序为先旅客、后汽车、最后铁路货车。 第23条 潮位低影响船舶离港时,车站调度员应加强与船长的沟通和协调,调整离港时间,待渡船具备条件后离港。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24条 轮渡铁路设备施工、维修作业规定 轮渡公司应根据轮渡作业组织特点,建立轮渡铁路设备施工、维修计划管理及登销记制度,保证设备质量良好,不得影响行车安全。 第25条 劳动安全特殊规定 1.机车车辆上下船过程中,与作业股道相邻的两侧不得进行绑扎、检查等作业。 2.渡船绑扎工具必须实行定置管理,不得随意放置,不得侵入机车车辆限界。 第26条 轮渡客运组织、汽车滚装作业组织及渡船在海上航行作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7条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和轮渡公司应根据国铁集团发布的技术规章和本办法,结合轮渡行车组织和设备维护管理需要,细化完善相应的专业规章、有关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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