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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细则

2020-5-21 19:0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110| 评论: 0

摘要: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电气化铁路沿线有关人员人身安全,防止触电伤亡事故,根据原铁道部《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铁运〔2013〕60号)等有关电气化铁路安全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新建电气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电气化铁路沿线有关人员人身安全,防止触电伤亡事故,根据原铁道部《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铁运〔2013〕60号)等有关电气化铁路安全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建电气化铁路在牵引供电设备送电前15天,建设单位应将送电日期通告铁路沿线路内外各有关单位。自通告之日起,视为牵引供电设备带电,有关人员均须遵守本细则相关规定。
第三条 电气化铁路沿线路内外各单位需组织学习本细则的相关内容。电气化铁路相关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作业。
第四条 牵引供电专业人员遵守本细则和牵引供电的专业规定。
第五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
第六条 为保证人身安全,除牵引供电专业人员按规定作业外,任何人员及所携带的物件、作业工器具等须与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保持2m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保持1m以上距离。距离不足必须进行作业时,牵引供电设备须停电,停电后要验电、装设可靠的接地线。
第七条 电气化铁路区段,具有升降、伸缩、移动平台等功能的机械设备进行施工、装卸等作业时,作业范围与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须保持2m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保持1m以上距离。距离不足必须进行作业时,牵引供电设备须停电,停电后要验电、装设可靠的接地线,并设专人监护后,方可进行作业。撤除接地线前,施工负责人必须确认所有人员进入安全地点;撤除接地线后,严禁再次进入该作业地点作业。在接触网未停电接地的情况下,不得使吊车的吊臂在接触网下伸臂、转动。
救援列车在电气化区段实施救援作业时,应当在确认接触网工区接到停电命令并做好接地防护后方准进行。
第八条 在距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2m以外,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1m以外,临近铁路营业线作业时,牵引供电设备可不停电,但须按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机车、动车及各种车辆上方的接触网设备未停电、接地并办理安全防护措施前,禁止任何人员攀登到车顶或车辆装载的货物上。
第十条 电气化区段上水、保洁、施工等作业,不得将水管向供电线路方向喷射,站车保洁不得采用向车体上部喷水方式洗刷车体。在接触网下方的线路上给车辆上水时,必须先接水管,后开阀门;拔下水管前必须先关闭阀门。
第十一条 牵引供电设备故障时,与牵引供电设备相连接的支柱、接地引下线、综合接地线等可能出现高电压,未采取安全措施前,禁止与其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二条 发现牵引供电设备断线及其部件损坏,或发现牵引供电设备上挂有线头、绳索、塑料布或脱落搭接等异物,均不得与之接触,应立即通知附近车站,在牵引供电设备检修人员到达并采取措施以前,任何人员均应距已断线索或异物处所10m以外。
第十三条 牵引供电设备支柱及各部接地线损坏,回流吸上线与钢轨或扼流变连接脱落时,禁止非供电专业人员与之接触。
第十四条 距牵引供电设备支柱及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5m范围以内具备接入综合接地条件的金属结构应纳入综合接地系统;不能接入综合接地系统的金属结构须装设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10Ω。
第十五条 站内和行人较多的地段,牵引供电设备支柱在距轨面2.5m高处均要设白底黑字“高压危险”并有红色闪电符号的警示标志。禁止借助接触网支柱搭脚手架,必须借助接触网支柱登高时,必须有供电专业人员现场监护。
第十六条 天桥、跨线桥靠近或跨越牵引供电设备的地方,须设置防护栅网,栅网由所附属结构的产权或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安设。防护栅网安设“高压危险”标志,警示标志由供电设备管理单位制作安装。
第十七条 电气化铁路区段车站风雨棚、跨线桥、隧道等构建物应安装牢固,状态良好,不得脱落。距牵引供电设备2m范围内上方不得出现漏水、悬挂冰凌等现象。附挂在跨线桥、渠上的管路,以及通讯、照明等线缆,须设专门固定设施,且安装可靠,不得脱落。
第十八条 电力线路、光电缆、管路等跨越电气化铁路施工时,须在接触网停电、接地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接触网及支柱上搭挂物品,严禁向接触网侧抛扔任何物品。除供电专业人员按规定作业外,任何人严禁攀登支柱。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必须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生产作业工具并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新购置的绝缘靴、绝缘手套、绝缘棒(杆)等绝缘工具须经供电段试验合格,绝缘工具每6个月须送供电段进行一次性能试验,经试验合格并加贴合格证后方准使用。绝缘工具应存放在阴凉干燥、防尘处所,每次使用前用干布擦拭,并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漏气、裂损等异常现象禁止使用。

第三章 接发列车及调车作业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停电检修时,禁止向停电区放行电力机车及动车组。司机发现不符合此项规定时,应立即降下受电弓并停车。
第二十三条 在电气化铁路上进行调车时,作业人员不得登上棚车(在区间和中间站不得登上敞车)使用人力制动机。

第四章 货运、装卸作业安全规定
第二十四条 装卸货物线的接触网隔离开关平时要处于合闸状态,雨、雪、雾、霾等恶劣天气下,严禁处于分闸状态。
第二十五条 接触网隔离开关操作规定:
(一)隔离开关操作人员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由供电设备管理单位颁发的安全操作证后,才能担任工作。
(二)隔离开关开闭作业时,必须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
(三)隔离开关操作前,操作人必须按规定穿戴好绝缘靴和绝缘手套,确认开关及其操作机构正常,接地线良好,方准按程序操作。
(四)遇雷雨天气时,禁止操作隔离开关。严禁带负荷操作隔离开关。
第二十六条 货物装载高度须满足《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电气化区段安全距离。
第二十七条 需停电装卸作业时,必须先断开隔离开关停电后,在指定的货物线安全区域标志内进行装卸作业。装卸作业结束,确认所有人员已至安全地带后,方能合上隔离开关。
在装卸线的分段绝缘器内侧2m处设安全区域标志(如图1)。

图1 安全作业标设置图

第五章 客运作业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电气化铁路区段严禁客运人员攀登到车顶作业,严禁餐车工作人员在电气化铁路区段进行清扫烟囱作业。

第六章 机车、动车、车辆作业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电气化铁路区段各车站给水线、电力机车整备线和动车组整备线,在分段绝缘器内侧2m处应设安全区域标志(如图1)
第三十条 接触网隔离开关操作规定同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一条 操作隔离开关作业时,要严格执行登记、监护、呼唤应答等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 分闸后必须验电确认,挂好接地线后,方准登顶作业。合闸前必须确认车号、股道号与登记一致,确认车顶无人、所有人员在安全位置、受电弓未升起,撤除接地线后,方可合闸。
第三十三条 升弓前,升弓人员必须亲自确认高压室内、地沟内或机车下无人,执行呼唤应答制度,鸣笛后方可升弓。
第三十四条 动车组进行检修作业需升弓供电时,操作人员必须与动车所安全调度员呼唤应答,确认轨道桥内和车下无作业人员,具备作业条件后方可升弓供电。
第三十五条  电气化铁路区段,当列车、动车组在运行途中发生故障,机车司机、动车组随车机械师等需上车顶作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普速铁路。需上车顶作业时,司机(随车机械师通过司机)向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提出申请。司机(随车机械师)接到准许上车顶作业的调度命令,经供电段办理停电、验电、装设可靠的接地线后,亲自验电、挂好随车接地线,方准上车顶作业。
(二)高速铁路。需上车顶作业时,司机(动车组列车为司机通知随车机械师登顶作业)接到准许上车顶作业的调度命令和邻线列车限速160km/h及以下调度命令已发布的口头指示,亲自验电、挂好随车接地线,方准上车顶作业(在胶济客运专线上车顶作业时,须经供电段办理停电、验电、装设可靠的接地线后,司机亲自验电、挂好随车接地线,方准上车顶作业)。
第三十六条 在电气化区段运行的机车可以攀登到车顶或作业平台的梯子、通过走台板的前门、天窗等处所,均应有“电化区段严禁攀登”的警告标志,并应加锁或安装自动报警装置。在电气化区段运行的动车、车辆及自轮运转设备可以攀登到车顶或作业平台的梯子、支架、天窗等处所,均应有“电化区段严禁攀登”的警告标志。客车还须设置防攀盒并加锁固定。

第七章 工务作业安全规定
第三十七条 在电气化铁路区段断开、更换钢轨,更换道岔及道岔轨件,拆换接头夹板或调整轨缝前,要按规定首先打好连接线,连接线须采用全铜线且截面不小于70mm2,连接要紧固,导电要良好,保持钢轨间电气回路畅通,避免出现危险电压。(如图2)

图2自动闭塞区段单根更换钢轨使用连接线示意图
第三十八条 工务作业需拆开接触网接地线、吸上线,电务扼流变钢轨引线等设备时,应由专业设备管理单位按设备分界进行作业,并及时恢复。
第三十九条 大型养路及施工机械作业,如施工机械不超出机车车辆上部限界,且作业人员及所持机具与接触网带电部分保持2m以上距离时,接触网可不停电。不符合上述条件时,应按照规定办理停电手续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后,方能作业。
第四十条 电气化铁路区段声屏障、风屏障、栅栏等金属体结构部分应可靠接地。

第八章 电务作业安全规定
第四十一条 维修或更换信号设备扼流变压器、中心连接板、轨道电路送、受电的扼流变压器引接线、站内横向连接线等器件时,应按规定采取保证牵引回流畅通措施后,方可开始作业。涉及中心连接板上带有吸上线时,必须通知供电专业人员到场配合。
第四十二条 信号设备更换轨道电路绝缘时,应确认扼流变压器连接线各部连接良好后,方可开始作业。
第四十三条 断开综合接地贯通地线前,须在贯通地线纵向位置,安设一条截面不少于70mm2的铜连接线,连接可靠方可开始作业。
第四十四条 整修光电缆时,应先确认光电缆外皮(全塑光电缆除外)与光电缆屏蔽地线连接牢固,接地良好,与箱盒、架的铁壳连接牢固,同沟内数条光电缆外皮焊接良好,方准开始作业。
第四十五条 切割地下埋设的通信电缆外皮或打开电缆套管前,应将电缆外皮两端连通并临时接地,铺设干燥的橡皮绝缘垫或穿高压绝缘靴。坑内的工作人员对地有良好的绝缘。电缆芯线发生故障,需在区段上进行工作时,要把区段两端的接线盒故障芯线的U型插头拔掉,同时挂上标示牌写明“正在作业,禁止接入”的字样。
第四十六条 电气化铁路区段的电务电气设备必须有符合要求的接地线保护,连接牢固,接触良好。作业人员上信号机作业前必须确认接地良好,设专人监护。
第九章 牵引供电、电力作业安全规定
第四十七条 从事牵引供电工作的有关人员,实行安全等级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牵引供电停电作业时,专业作业人员(包括所持的机具、材料、零部件等)与周围带电设备的距离不得小于下列规定:500kV为6000mm;330kV为5000mm;220kV为3000mm;110kV为1500mm;25kV和35kV为1000mm;10kV及以下为700mm。
第四十九条 接触网的检修作业分为停电作业、间接带电作业、远离作业。
第五十条 各种受力和绝缘工具应有合格证并定期进行试验。
第五十一条 利用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工作平台严禁向未封锁、有电的线路侧旋转。
第五十二条 遇有雨、雪、大雾、重度霾、强风及以上恶劣天气时,一般不进行V形停电作业。遇有特殊情况需停电作业时,应增设接地线,并在加强监护的情况下方准作业。
第五十三条 接触网“V”型天窗停电作业时:
(一)撤除相邻线供电(馈线)臂的重合闸。
(二)在牵引供电回路开口作业时,应事先采取旁路、等电位措施。
(三)吸上线与钢轨及扼流变中性点连接处一般不进行拆卸作业,确需拆卸处理时,必须采取旁路措施,按分界由专业设备管理部门配合。
第五十四条 电气化铁路区段整修电缆时,电缆铠装及电缆芯两端须装设临时接地线,作业地点铺设干燥绝缘垫或作业人员穿高压绝缘靴进行。
第五十五条 需攀登牵引供电设备支柱的电力检修,由牵引供电设备专业人员现场监控进行。
第五十六条 电气化铁路区段进行架空电力线路维修、施工作业时,在与铁路长距离平行作业区段内至少每隔1km加装1组接地线。

第十章房建作业安全规定
第五十七条 作业人员检查维修牵引变电所房屋及附属设备前,必须与变电所负责人联系,经其同意登记签认后,方准在变电所专业人员监护下作业。

第十一章 电气化铁路附近消防安全规定
第五十八条 电气化铁路附近发生火灾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距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不足4m的燃着物体,使用水或灭火器灭火时,牵引供电设备必须停电。
(二)距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超过2m的燃着物体,使用沙土灭火时,牵引供电设备可不停电,但须保持灭火机具及沙土等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在2m以上。

第十二章 车辆、行人通过道口安全规定
第五十九条 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过电气化铁路平交道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道口车辆限界及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5m,超过时,应绕行立交道口或进行货物倒装。
(二)通过道口车辆上部或其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2m通过平交道口时,车辆上部及装载货物上严禁坐人。
(三)行人持有长大、飘动等物件通过道口时,必须使其保持水平状态,不得高举挥动,应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保持2m以上的距离。
本条规定内容应制成揭示牌,固定在道口两面限界门右侧门框上,由供电设备管理单位负责安装及维护(如图3)。

图3
备注:1.安全揭示牌设于限界门汽车前进方向右侧的立柱上(距路面高2.5m)。
2.限界门安全揭示牌的尺寸为:厚度为1.0—2.0mm钢板制成,规格500mm×600mm。

第十三章 其他安全规定
第六十条 电气化铁路区段房建、通信、信号、电力、给水、信息、照明、广播、防灾、视频、红外、安全监控等各种室外设备金属箱体、外壳等均应安装牢固,除专业特殊规定外应可靠接地。
第六十一条 电气化铁路区段电缆在切割电缆外皮或打开电缆套管之前,要将电缆(不含全塑电缆)外皮两端连通并临时接地,在作业地点铺设干燥的橡皮绝缘垫或作业人员穿高压绝缘靴进行。
第六十二条 进入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电气化铁路区域的人员,对所有牵引供电设备均应视为带电,必须严格遵守本细则相关规定。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供电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铁路总公司、集团公司有关专业规章、标准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为通用铁路技术规章,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集团公司前发《济南铁路局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人身安全细则>的通知》(济铁安发〔2014〕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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