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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安标》第六部分:常用机械动力设备、专用工具人身安全标准

2020-5-21 17:1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81| 评论: 0

摘要: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常用机械动力设备操作、车床作业、钻床作业、铣床作业、刨床作业、砂轮机及研磨机、空气压缩机、固定锅炉等工种作业人身安全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济南铁路局机务及有关联作业的各单位作业人员。2  ...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常用机械动力设备操作、车床作业、钻床作业、铣床作业、刨床作业、砂轮机及研磨机、空气压缩机、固定锅炉等工种作业人身安全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南铁路局机务及有关联作业的各单位作业人员。

2 常用机械动力设备操作人身安全通用标准 
2.1 严格执行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用电有关规定。
2.2 操作时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必须将长发挽于工作帽内,严禁戴手套。
2.3 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照明设备,机床用照明必须采用36V安全电压电源。
2.4 开机前认真检查各部防护装置安全可靠,润滑机床,并作空载试验。
2.5 运转中的机械、传动装置不得进行润滑或清理。机床运转中严禁触摸工件及测量尺寸。
2.6 调整、更换刀具、装卸工件、注油、检查工作物粗糙度、清扫金属屑,必须停车并退出刀具。
2.7 离开机械动力设备或进行修理,转动部分发生故障、漏电、停电时,立即停车,退出刀具,同时关闭电动机。
2.8 工作地点要保持整洁,工件应摆在架子上或专门设备内,不得将工件或工具放在机床上。装卸笨重工件时,应使用起重设备。
2.9 不得用压缩空气吹扫身体上的尘土或脏物。
2.10 电器设备及线路必须绝缘良好,机体必须有良好的接地保护。

3 车床作业人身安全标准
3.1 在机床主轴上装卸卡盘时要停机,不得用电动机的力量取卡盘。
3.2 夹持工件的卡盘、拨盘、鸡心夹的凸出部分,最好使用防护罩,无防护罩时,身体应注意离开,不要靠近。
3.3 用顶尖装夹工件时,顶尖与中心孔应完全一致,不得用破损或歪斜的顶尖,后尾座顶尖要顶牢。
3.4 车削细长工件时,应采用中心架或跟刀架,长出车床部分应有标志。车削形状不规则的工件时,应装平衡块,并试转后再车削。
3.5 刀具装夹要牢固,刀头伸出部分不要超出刀体高的1.5倍。刀下垫片应与刀体形状、尺寸相一致。
3.6 切削下来的带状或螺旋状铁屑,应用钩子及时清除,不得用手拉。
3.7 用砂布打磨工件表面或内孔时,要将刀具移到安全位置,手和衣服不得接触工件表面,不得用手直接支持砂布,车速不得太快。工件有凹槽时应先填平,有突出部分不得打磨。

4 钻床作业人身安全标准
4.1 钻头安装必须牢固
4.2 工件必须牢固地安装在钻床托盘上,禁止用手直接把持工件(重大物件及长物件除外)。较薄工件需垫木板,过小工件应使用台钻加工。
4.3 钻孔前要先定紧工作台,摇臂钻床还应定紧摇臂。
4.4 在开始钻孔和工件将要钻通时,切不可用力过猛。
4.5 头部不可离钻床太近,严禁用嘴吹或直接用手清除铁屑。

5 铣床作业人身安全标准
5.1 铣刀上部必须加盖。
5.2 安装铣刀必须牢固,装卸铣刀时,必须戴手套或在铣刀外边削刃部包以破布,不得以锤击铣刀。

6 刨床作业人身安全标准
6.1 刨床的最大行程限界内不准站人和堆放任何物品,并须加设防护栏杆。
6.2 刨床运动中不得变更速度。检查工作物时,不准把头部放在刨床行程内及用手扶在刀头上。
6.3 刨刀要夹紧,工作前刀锋与工件之间应有一定的间隙,首次吃刀不要太深。
6.4 刨床运动中不得变更速度,不得站在刨床的前方,更不得在刨床前面低头检查工件及将手放在刀头上。

7 砂轮机及研磨机作业人身安全标准
7.1 砂轮机及研磨机的砂轮应设坚固的防护罩。
7.2 使用砂轮时,必须佩戴防护眼镜;不得使用砂轮的侧面研磨;禁止两人同时使用同一个砂轮。
7.3 砂轮磨耗到限时,应停止使用,过小工作物不得手持研磨。
7.4 开机后待砂轮机转速正常时才可使用。磨工件时应缓慢接近砂轮,不得用力过猛或撞击,不得磨软金属和非金属。发现砂轮机有异常现象,要立即停车检查处理。
7.5 要经常检查工件支架的位置,使其与砂轮间隙适当(△r=3mm),砂轮运转时,不得调整工件支架。

8 空气压缩机作业人身安全标准
8.1 开机前,必须认真检查空压机各部状态。
8.2 空压机各传动部分必须加防护罩。
8.3 空压机在运行中发现压力调整器作用不良时,应立即停止运转。
8.4 空压机在运转中,禁止向曲轴油箱加油、清扫及修理。
8.5 贮气筒、冷却器、油水分离器或管路冻结时,只准用热水或蒸汽加热,严禁火烤。

9 固定锅炉作业人身安全标准
9.1 锅炉值班人员不准擅离工作岗位或兼做其他工作,严禁无证人员进行锅炉运行操作。
9.2 使用中的各蒸汽管路,应以隔热材料隔离,以防烫伤。供汽时按规定操作,防止造成水击。
9.3 司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力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9.4 锅炉点火前,锅炉司炉必须认真检查锅炉辅机各部状态,必须良好。
9.5 在点火过程中,应监视汽压表、水表的指示压力和水位。炉火生起后,有漏泄时,严禁带汽进行修理。
9.6 锅炉运行中,水位不准低于最低水位或高于最高水位线。
9.7 锅炉热态放水时,不准面对放水装置,禁止用手锤或杠杆等工具开放排水阀。并在放水出口处设防护。
9.8 运行锅炉发生异常现象危及锅炉安全时,必须按规定进行紧急停炉。禁止向火室以浇水的方式进行熄灭。
9.9 在锅炉和烟道内进行修理工作时,照明电压不准超过12V。
9.10 维修带汽的暖汽设备时,须关闭蒸汽止阀,挂好“禁动”牌,必要时在蒸汽阀出口处用盲板隔断汽源,并戴好防护手套。维修地沟暖汽管路时,须在地沟入口处设人防护。

10 使用梯子注意事项
10.1 移动式竖梯下端梯脚须有防滑装置。
10.2 用于转动轴上的梯子,上端应设有保险挂钩(转动轴转动中不得使用)。
10.3 木梯两柱间应有固定的保护拉条;木梯上的裂纹、节疤如有碍安全时,应禁止使用。木制梯子的横梁,应镶入立柱槽内,禁止使用钉子钉的梯子。
10.4 竹梯两柱必须牢固,其顶端直径不小于50mm,上下两端应在竹节处切断,不得有裂纹、劈头。横挡应用麻绳或综绳捆扎坚实,并从上到下互相连接,不得用铁丝捆绑。
10.5 固定金属梯两侧立柱必须坚牢,横挡应须穿过立柱。较高梯子,应在适当距离设穿透墙壁的支柱固定,并设安全栏杆。
10.6 移动叉梯两侧,应设有坚牢的挂钩,以防滑动叉开。
10.7 梯阶间距以300mm为宜。
10.8 竖梯使用时应和地面保持60°-70°的角度,禁止接高使用。
10.9 上下攀登或站在梯子上进行作业时,须有人扶持与监护。严禁在梯子最上端两个梯蹬上作业,梯上有人作业时严禁移动梯子。
10.10 一个梯子只许一人作业。严禁抛掷工具和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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