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灭火器是否需要“年检”的问题,一直困扰了很多企业。 很多地方消防检查人员确有灭火器“年检”要求,主要依据是在《关于督促单位落实灭火器配置和定期检查维护职责确保有效扑救初起火灾的通知公消 [2000]423号〉文件中有规定:单位应当至少每十二个月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 此外,部分消防检查人员将《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作为依据,试图让灭火器列入消防设施,甚至个别省份地方消防条例明确灭火器“年检”要求。 而在有关灭火器的其他法规标准中,我们又可以见到“3+1”或“5+2”的检查维修要求。究竟如何请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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