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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 第五章 机车管理

2020-6-2 22:5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96| 评论: 0

摘要: 第五章 机车管理第一节 机车配属及使用第一条机车配属原则:(一)近期与远期相结合,满足运输需要,符合机车牵引动力发展和检修布局的规划,提高机车使用效率和资产回报及效益。(二)力求机型统一、点线结合集中配 ...

第五章  机车管理


第一节 机车配属及使用

第一条 机车配属原则:

(一)近期与远期相结合,满足运输需要,符合机车牵引动力发展和检修布局的规划,提高机车使用效率和资产回报及效益。

(二)力求机型统一、点线结合集中配属。

    (三)合理使用机车,平衡相邻区段的牵引定数。

(四)适应列车编组计划和运输设备的基本要求。

(五)配置机车根据机车周转图查定,并依据担当任务性质等情况,确定机车检修、备用率。原则上,小运转、调车任务按12%,客、货任务管内的按12%、跨局机车交路的按15%,春暑运期间临客任务占图定任务10%以上的机务段按20%,直供电机车按25%。

第二条 机车必须按列车运行图和机车周转图的规定使用。不得安排担当直达、直通货物列车牵引任务的机车在中间站、岔线及有专用调车机车的车站进行调车作业;旅客列车机车在始发、终到站,不得安排调车作业任务,必须担当调车作业时,应在列车运行图中确定。

直供电机车出库前必须按规定对直供电装置进行检查,保证出库牵引质量状态良好,按规定时间出库向客车供电;直供电列车运行区段,具备条件的,应合理安排直供电机车担当非直供电客车或货车牵引任务,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条 机车应按照使用性能、节能环保、技术更新、经济合理及淘汰落后产能的原则确定使用年限,机车使用年限为20年。

第四条 铁路局、机务段要确保机车配属、运用等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准确,并及时更新。

第二节  机车调拨

第五条 总公司根据运输市场和路网能力的变化,按照资产配置效率效益最大化原则,依据机车配置整体情况和铁路局相互协商的结果,综合考虑运输需求、线路特点、机车检修布局等情况,安排铁路局间机车调拨。

第六条 铁路局间机车调拨以总公司运输局文件、电报为准;铁路局管内由铁路局决定,以铁路局机务处文件、电报为准,并报总公司备案。机车调拨要力求符合机车集中配置、机型统一的原则。调拨机车原则上在调出机务段进行交接,机车和车载电务设备状态应符合运用条件。相关机务段必须在调拨电报确定的时间内完成交接。调出机务段做好准备工作并填写移交记录,交接完毕时刻拍发电报,告知有关铁路局、机务段。

第七条 调拨机车应由调出段负责按其最低一级修程范围和相应工艺标准做一次整修,并由交接双方共同提出整修项目,交配属段技术科和驻段验收室备案。调出段应按修程范围和验收室意见进行整修,修竣后经验收员签字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调拨机车交接遇有质量问题争议时,由调出铁路局驻段验收室负责裁决。

第九条 机车在承修工厂或机务段修理期间进行调拨时,调入局(段)继续履行调出局(段)与厂(段)方签订的协议;调出局(段)应派人参加接车,并办理工具交接。调拨机车的质量状态,由监造项目部监造人员(驻段验收员)签认。交接完毕,由监造项目部(驻段验收室)及时发电报告知调入、调出配属铁路局、机务段。

第十条 调拨机车配件应齐全、完好,电务车载设备、6A系统、CMD、机车空调等现车部件均完整且状态良好,不得拆解,相关设备技术档案一并移交。调出局(段)的技术改造项目,应按运用现状交接,并提供技术改造方案及使用情况等资料。对于国内无条件修复、进口数量不足等特殊情况造成的缺损配件,由总公司协调处理,可按现状交接,并由调出局(段)技术部门在机车履历簿和设备技术档案中注明。

第十一条 调拨机车的随车工具、备品应按规定配齐并作用良好。特殊原因在交接时不能配齐的,由调出局在1个月内配齐交调入局。进口机车的随车工具备品自然损耗的,可用国产代替。

第十二条 铁路局间调拨机车,检修费用分摊按照总公司相关规定办理。高价互换配件应随机车调拨,按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铁路局间调拨机车(含电务车载设备)的账务处理,按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总公司运输局根据列车运行图调整、运输增量及春运、暑运等特殊时期需要,综合考虑总公司机车配置情况,以出、入助方式安排铁路局间机车调整。入助费用按照总公司财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机车出租

第十五条 铁路局可将富余和闲置机车出租给路外企业或单位。电务车载设备满足租用单位运用要求的,可随机车一并出租,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自定。

第十六条 租用单位向铁路局提报租用机车的需求,内容应注明担当任务、使用区段(地点)及所需机型、数量等。租期一年及以上的应列入年度计划,并报总公司备案。

出租机车使用机型原则上为直流传动机车,使用配属交流传动机车时,须报总公司批准。

第十七条 出租机车乘务员受租用单位的领导和指挥。工作中发生事故,由租用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机车出租费用标准按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出租机车须在合同范围内使用。

第十九条 铁路局所属单位运营外使用机车,按出租机车办理的,收费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机车出租期间的走行公里比照调车机车统计。

第四节  机车有偿调拨

第二十条 购置闲置机车的企业或单位以正式文件向调出铁路局提报申请,说明购买机车类型、数量及用途,铁路局对企业或单位的性质、经营范围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铁路局与购置单位协商确定有偿调拨机型、台数,报总公司运输局。运输局确认有偿调拨机车不影响运输生产,报总公司分管领导,经批准后,以运输局函通知铁路局并抄送财务部。总公司于每年4月和10月集中办理机车的有偿调拨。有偿调拨机车应拆除电务车载设备。

第二十二条 机车有偿调拨应履行资产评估等相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调拨事项。有偿调拨机车变现资金按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有偿调拨机车按照运用状态办理交接,购车企业或单位不得出租、转卖。

铁路局机务处每年对管内企业从铁路局(含控股合资铁路)有偿调拨的机车梳理检查一次,全面掌握情况,对将机车违规处置或使用单位、作业范围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不得再为该单位办理有偿调拨审核。对有偿调拨机车的报废情况进行备案。

第五节  机车回送

第二十四条 铁路局配属机车回送方式有:单机、专列、附挂、托运。

无动力回送机车,相关作业应在库内完成,并由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指导。

第二十五条 铁路局间调拨及新造、检修完毕出厂(段)的机车,均按专列或有动力附挂方式回送;入厂(段)检修的机车,除事故车和返厂(段)修车外,必须达到运用状态,按专列或有动力附挂方式回送。电力机车在非全程电气化区段回送应按无动力托运方式,并将受电弓绑扎。

日常运输组织发生的机车回送,原则上应按有动力方式,无动力附挂时不得跨牵引区段。

铁路局管内机车回送方式由铁路局自定。

第二十六条 附挂回送机车应挂于本务机车次位,每列不得超过2台;专列回送每列不超过5台(不包括本务机车,双节机车按一台计);在受桥梁限制的区段按规定进行隔离。在线路坡度超过20‰及以上区段,禁止办理机车专列回送。

走行部及制动机等严重破损机车禁止随列车跨铁路局回送,在铁路局管内回送时,其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二十七条 旅客列车不应附挂回送机车,但担当旅客列车任务的客运机车走行部和制动装置良好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随旅客列车附挂回送,并按总公司调度命令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专列回送按货运机车长交路接运。货运机车应附挂直通、直达货物列车回送,不准附挂旅客列车。  

第二十九条 铁路局所属机车需无动力托运方式回送时,机务段向车站办理免费托运手续。

第三十条 未安装行车安全装备或行车安全装备故障的机车回送时,需安排机车进行取送,不得采用单机自走行方式进行调车作业。

第三十一条 局间调拨、新造或维修机车在回送前,应由机车所属单位(或制造、修理单位)拍发电报,电告途经的铁路局调度所、机车调度。无动力托运的机车在回送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第三十二条 铁路局调度所应按照有关回送电报要求及时安排回送机车计划,不得扣压,随时掌握回送机车动态,与相邻铁路局调度所加强联系,确保交接顺畅,避免滞留,并在日班计划和机车周转图中做出明显的标识。铁路局机车调度要建立回送机车登记及汇报制度,登记内容包括:机车所属局段及型号,始发地和终到地,到达管内各地的日期、车次、时间,计划挂运日期、车次,实际挂运日期、车次、时间及计划未兑现的原因。铁路局机车调度每天16时前须向总公司机车调度汇报跨局机车在本局管内的回送动态。

第三十三条 回送机车在一地滞留时间超过24小时(故障除外),所在局调度所要向总公司汇报滞留原因及解决措施。回送机车乘务员有权使用车站运转室(调度室)、机务派班室电话,向途经铁路局、总公司机车调度员汇报机车回送情况。总公司、铁路局调度员接到回送机车滞留的报告后,要做好记录,立即查明原因,组织尽快放行。

    回送机车乘务员须每天向本段汇报回送情况,机务段应掌握本段回送机车情况,发现机车滞留,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动力回送机车中途出、入机务段(异地车间),机车乘务员应到派班室办理出、退勤手续,报告机车状态,自行打温,无特殊原因停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补充燃料、油脂、冷却水等,凭回送机车乘务员签认的回送清单,机务段间进行清算。机车自行出、入段时,铁路局机车调度应提前安排带道人员。

第三十五条 回送机车途中故障需修理时,机车乘务员应及时向途经铁路局列车、机车调度报告。由所在铁路局机车调度安排就近机务段维修,修理费用凭回送机车乘务员签认的修理项目清单,经相关主管人员相互间确认后由两段或厂、段间进行清算。修复确有困难的,所在机务段应及时向铁路局机车调度汇报,回送机车乘务员与机车厂或所属机务段联系处理。若有动力附挂回送需转为无动力托运时,由所在地机务段报请所属铁路局机车调度同意后,负责办理无动力托运回送手续,重新发电报。

第三十六条 新造内燃机车出厂时,除有电报指明上油数量外,加油量需满足回送要求,机车必须达到运用状态。出厂时机车燃油及随车携带的各种油脂,其费用处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铁路局所属铁路救援起重机随列车回送时,必须由机务段(承修厂)负责技术检查,填写《铁路救援起重机回送状态鉴定书》(附件2-3),向车站办理免费回送手续(回送要求见附件2-2)。为确保行车安全,回送铁路救援起重机一律挂于列车后部。

铁路局管内救援起重机回送办法由铁路局自定。

第三十八条 铁路局、机务段应制定机车回送管理办法。机车回送时应按回送需要配备机车乘务员,沿途行车公寓负责安排回送机车乘务员的住宿及叫班。

第三十九条 内燃机车经电气化区段回送时,所属机务段须对回送机车乘务员进行电气化区段安全技术作业规定的专题教育和考试。电气化区段各机务段派班室在回送机车乘务员出勤时,要认真传达安全注意事项,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上无电气化培训合格记录的不准放行。

第四十条 无动力托运回送机车应按以下要求整备:

(一)直流传动机车的牵引电动机电刷全部拔掉,拆除动轴轴箱测速发电机机械联接;液力传动内燃机车应拆除与动轮连接的万向轴。

(二)按不同类型机车制动机无动力回送要求,对机车制动系统进行处置。

(三)内燃机车要排净柴油机冷却水和润滑油,冬季注意防冻。

(四)无动力托运回送机车应备有信号器具和必要的油脂、工具,并安排司机随车回送。

第四十一条 机车办理回送,填写“回送机车请求书”的限制速度及理由时,如不要求限速或能满足回送全程列车运行速度要求时,应填写“不限”字样。

第四十二条 走行部及基础制动装置故障的机车回送时,须经机务段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后,铁路局调度所凭机务段的回送请求电报安排回送。回送途中机务段须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添乘。

第六节  机车备用

第四十三条 机车备用分长期备用、短期备用和应急备用。长期备用指备用时间30天以上的机车;短期备用指备用时间大于24小时且不超过30天的机车。长期备用机车的加入、解除由总公司机车调度批准,短期备用机车的加入、解除由铁路局机车调度批准。长期和短期备用机车均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出段牵引列车的标准,工具备品齐全,严禁拆除零部件。

应急备用机车要纳入基本机车周转图和年度机车运用计划,按路用机车统计。包括,高温季节设置在高铁、客专综合维修工区、机务段、车站等地点的热备内燃机车,冬季设置在电气化线路的应急内燃机车,为快速救援日常设置在车站、机务段等地点的应急客运机车,应按规定保证随时出动。

备用时间在90天以上及由于内电转化、运输调整等原因闲置的机车,可转入封存。封存机车的加入、解除由总公司机车调度批准。封存机车的管理比照长备机车办理。

第四十四条 加入长期备用的机车,自接到批准的调度命令时起,机务段应在5日内完成整备、防腐、防冻工作。由驻段验收员和机务、电务、通信人员共同检查确认合格后,做出书面记录(见附件3),并电报通知铁路局,按整备完毕时刻转入备用。

解除备用,自接到调度命令时起,机务、电务(通信)段应保证短期备用机车在2小时内,长期备用机车在48小时(平均气温低于零下10℃的寒冷地区,为72小时)内,达到运用状态。

第四十五条 长期备用机车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整备:

(一)内燃机车。

1.待机车冷却水温降至30℃~40℃后,将柴油机冷却水系统各阀及堵打开,排净各部件、管路内积水。

2.排净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内燃油。

3.柴油机润滑油,液力传动箱、中间齿轮箱、车轴齿轮箱,牵引电动机抱轴承及齿轮箱等,应保持规定的油位。

4.打开空气制动系统各排水阀排出积水,用压力空气吹扫送风管路、风缸、油水分离器、空气压缩机冷却器和所有电机、电器、车体及走行部,清除油垢。

5.对电器部分的换向器和所有接触点涂工业凡士林。

6.清除砂箱内存砂并清扫涂油。

7.拆下蓄电池集中保管。

8.烟筒、冷却风扇上部、车体通风孔、空气过滤器外部、牵引电动机、空调通风口等处所加盖。

9.自动制动机手柄固定于中立位或取出位。

10.关闭门窗及百叶窗,锁闭车门。

11.每月须进行一次机车走行移动和柴油机盘车。

(二)电力机车。

1.检查、吹扫各电机、电器。封堵空调通风口。

2.清扫走行部金属摩擦部分并涂油。

3. 拆下蓄电池集中保管。

4.打开空气系统各排水阀,用压力空气吹扫送风管路、风缸、油水分离器,排除积水和油垢。

5.主变压器、油浸励磁变压器保持规定的油位。

6.清除砂箱内存砂并清扫涂油。

7.自动制动阀手柄固定于中立位或取出位。

8.关闭门窗,锁闭车门。

9.每月须进行一次机车走行移动。

第七节  机车工具备品

第四十六条 工具、备品应填写清单(见附件4),实行统一管理。配属机车应按本规则“附件4”的规定,配齐安全防护用品及工具、备品。新造机车工具、备品由制造厂根据不同机型,按规定配齐。长期备用机车的工具、备品应由工具室统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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