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机车乘务员管理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一条 机车乘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岗位标准要求,司机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 (二)敬业爱岗,胜任本职工作。 (三)身体条件符合国家对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要求。 (四)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良好汉字读写能力并能够熟练运用普通话交流。 符合二~四项要求的人员,在机务段乘务学习满半年(或乘务公里满3万公里),经铁路局组织考核合格,颁发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后,方可担当副司机工作。年龄35岁及以下的在职或入职副司机,应在三年内达到机车乘务员学历标准。 第二条 铁路局要建立健全机车乘务员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和培训,保持和提高机车乘务员的基本素质和业务水平,对符合撤销、注销驾驶证情况的,按规定向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二节 人员管理 第三条 铁路局应依据运输生产实际和发展需要,科学核定机车乘务员定员,合理设置预备率,原则上按12%安排,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但不超过16%。铁路局年度新增人员计划,对机车乘务员人数实行计划单列。 开展机车乘务员百趟安全竞赛活动,充分调动机车乘务员严格执行作业标准的积极性。 第四条 机车司机要做到遵章守纪、爱护机车、平稳操纵、安全正点;认真执行一次乘务作业标准,做到“彻底瞭望、确认信号、准确呼唤、手比眼看”;努力学习技术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操纵技术和应急处置能力,质量良好地完成运输任务。机车副司机主要职责是在司机的领导下,认真执行一次乘务作业标准。 达到一定的较大年龄的副司机,参加国家司机晋升考试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本单位安排的国家司机晋升考试者,原则上调整出机车运用岗位。 第五条 铁路局要加强机车乘务员管理,严格控制从事非机车乘务工作,原则上机车乘务员从事非乘务工作及非在岗人数不超过机车乘务员总数的2%。机车乘务员转岗的,应结合岗位变化及时做好改职工作。机务段每月将机车乘务员动态情况(附件1)报铁路局,铁路局每季汇总报总公司。 第三节 机车司机岗位等级 第六条 机车司机岗位等级分为一、二级。 一级司机:担任司机职务不少于五年,在审定前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铁路交通事故,技术业务考试达到铁路局制定的一级机车司机的标准。二级司机:未达到一级司机标准的为二级司机。 获得省部(总公司)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或火车头奖章,或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司机,可由机务段提出申请,经铁路局批准,直接晋升为一级机车司机。 第七条 机车司机等级晋升,应结合年度作业标准化鉴定进行,原则上每年一次,由机务段报请铁路局审定。 第八条 铁路局级单位命名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技术能手,由所在机务段提出申请,经铁路局批准,可提前参加司机岗位等级的审定。获技术能手称号的,可免予所获称号项目的实作考试。 第四节 技术培训 第九条 机务段职工教育科应配齐职工教育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培训教学制度。职工教育专职人员,要经常深入运输生产一线,调查研究,掌握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技术业务教育工作。 第十条 机务段负责制定机车乘务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培训内容要适应运输和安全生产的需要,结合新技术、新规章、新装备,重点突出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安全和应急故障处理。机务段应根据使用的机型,配备相应的机车模拟教学设备及实训设施。 机务段要经常组织岗位练功活动,举行各种形式的技术竞赛,定期选拔技术能手,做到学用结合,力求实效,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素质。 第十一条 机务段应加强对机车乘务员的安全教育,重点突出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及典型事故案例,强化机车乘务员规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第十二条 机车乘务员使用机车类型发生变化时,机务段须对机车乘务员进行理论和实作的专门培训。 第五节 安全考核 第十三条 机务段应加强机车乘务员日常管理,定期组织运用安全管理人员,对机车乘务员进行动态分析,根据分析结果落实责任制,采取预防、帮教、提高等措施,实行机车乘务员队伍动态控制,实现行车、人身安全有序可控。 第十四条 机务段每半年组织一次机车乘务员规章考试,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奖励,不合格的进行补考,对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人员进行脱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十五条 实行机车乘务员违章违纪年度“12分”管理制度。铁路局机务处负责制定实施办法,并监督机务段组织实施;机务段建立机车乘务员违章违纪管理档案,当机车乘务员年内扣分累计达到12分时,停止其担当乘务工作,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十六条 铁路局机务处组织,每年对机车乘务员进行作业标准化鉴定。 第六节 休息和工作时间标准 第十七条 机车乘务员休息和工作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次乘务作业工作时间标准(出勤到退勤全部工作时间,下同): 1.机车司机、副司机配班值乘:客运列车不超过8小时,货运列车不超过10小时。 2.机车单班单司机值乘时间标准由铁路局制定。 3. 机车双班单司机值乘:客运列车按旅行时间不超过15小时加出退勤工作时间,货运列车旅行时间不超过16小时加出退勤工作时间。 (二)机车乘务员休息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外公寓调休时间不得少于5小时(其时间的计算为到达公寓签到休息至叫班时止,以下同);在外公寓驻班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0小时;轮乘制外公寓换班继乘休息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具体休息时间标准由铁路局在编制列车运行图时公布,并不得随意变更。 2.在本段(或本车间)休息时间应根据月工作时间定额均衡安排,每次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3.实行轮乘制的机车乘务员每月应安排1-2次不少于48~72小时的休息时间。 (三)机车乘务员随货物列车或无卧铺客运列车便乘时间计算为工作时间,但不计算为一次乘务作业工作时间;乘卧铺的便乘时间不计算工作时间。 (四)编制列车运行图须依据机车乘务员一次乘务作业工作时间标准;运输有关部门要提高日(班)计划编制质量,各工种调度之间要加强联系,严格落实“一派一核一叫”制度,实现精确叫班,不得以日(班)计划作为叫班计划,叫班前应认真了解机车、列车位置和编组情况;列车调度员要按图组织行车,不得随意更改乘务交路、中途折返,并优先放行机车乘务员接近超劳的列车,防止机车乘务员超劳。 第十八条 机车乘务员超劳情况及分析要纳入铁路局安委会和月度安全例会。机务段要建立超劳预警制度,均衡机班月劳时;铁路局根据各机务段任务量、乘务员结构和运输变化规律,均衡安排和合理调整各机务段的工作量。铁路局对发生超劳4小时以上的列车要重点分析,并加强考核和追责。 第七节 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加强机车乘务员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关心爱护机车乘务员,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工作环境,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超劳。统筹安排机车乘务员出乘就餐,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条 实行单司机值乘,要保证司机必要的工作和休息条件,两端司机室空调和相互通讯设备良好,机车质量稳定,安全装备齐全。 实行单班单司机值乘,应保证沿线防护栅栏齐全,铁路局制定相应规章制度、作业办法后方准执行,须明确单司机任用条件,并将单班单司机运行途中应急处置的有关要求纳入铁路局《行规》。运输调度部门对单班单司机值乘的列车要重点掌握。 第二十一条 机车乘务员凭便乘证(中途站换班凭调度命令)可便乘除国际列车以外的旅客列车(含动车组)。旅客列车应按规定提供便乘铺位和乘务餐。 第二十二条 行车公寓应按就近的原则设置和接待机车乘务员。出退勤地点距机车整备或交接班地点超过3公里,应安排汽车接送,不足3公里但走行线路路况较差、地处偏僻的也应安排汽车接送。 行车公寓要昼夜保证机车乘务员(包括回送机车乘务员)、机务添乘人员和机务段驻公寓指导室人员住宿、餐饮、洗浴和开水供应,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按规定登记入寓时间,按时叫班;配备空调、暖气、浴室、洗衣、烘干、待乘休息管理系统(含自动叫班系统)等设备,提供机车乘务员业务学习场地及文化设施。单司机单班入寓休息需安排一人一间。 机车乘务员要遵守公寓的管理制度,尊重公寓工作人员的劳动,爱护公寓设备设施,做好共管共建文明公寓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机车乘务员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身体检查,健康状况不宜担任乘务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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