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提供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的规定(《技规》第4、8、9、35、236条) 1.提供技术资料的时限 因新建、改建工程等发生行车设备变化时,项目管理机构应组织施工单位及时编制、审查竣工资料,并按规定组织施工单位向设备管理单位、使用单位、集团公司业务部门提供相关竣工技术资料(附表1),其中相关行车设备技术资料应在设备开通前30天提供。 设备管理单位收到相关技术资料后,应进行审核并建立技术文件及技术履历等有关资料。需要由集团公司在开通前公布的技术资料,设备管理单位应在开通前20天提报集团公司主管业务部门。集团公司主管业务部门应对设备管理单位提报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建立技术文件及技术履历等有关资料,并按规定及时公布或向相关部门提供。LKJ基础数据、列车运行图技术资料的提供按有关规定执行。 开通后15天内,设备管理单位须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及时复核现场设备,修改技术资料并提供给使用单位。 2.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1)工务类 车站平、纵断面图(含路产及代维修非路产岔线)。 车站平面图中应包括车站中心里程,各股道编号、线路用途(货场内线路除外)、线路有效长,线间距离,站界标中心里程,道岔编号,道岔辙叉号,道岔侧向过岔速度,路产与非路产岔线、段管线分界点,曲线半径等。 车站纵断面图应包括站内正线、站线、岔线,有效长范围内标有起止点的实际逐段坡度,驼峰纵断面坡度。 股道表、道岔表(含路产及代维修非路产岔线)。 进站信号机外最大制动距离内实际逐段坡度和曲线数据。 站线、岔线、段管线限制速度,使用机车类型及其地点、限制条件资料。 工务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2)电务类 信号设备平面布置图、信号机中心里程位置、联锁图表、特殊信号显示说明、特殊联锁关系说明、闭塞设备的类型、控制台及其他控制设备盘面图(计算机联锁除外)、设备基本性能和使用方法。 TDCS、STP等设备基本性能和使用方法。CTCS-2级区段设有列控信息的股道和进路。 自动化驼峰最短分路道岔轨道电路长度。 与行车有关的通信、信号设备的技术资料和使用方法。 电务通信、信号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3)供电类 区间和股道接触网高度,供电分段示意图,电分相、电分段、接触网终点标、电力机车禁停标位置,隔离开关位置及使用办法。线路部分挂网时的挂网长度。 照明灯桥、灯塔等设备的数量、位置、能力(容量),供电来源与方式(非供电部门管理的,由实际管理部门提供)。 水塔、水栓等设备的数量、位置、能力,给水来源及方式;供电、给水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非供电部门管理的,由实际管理部门提供)。 (4)房建类 候车室、仓库、行车房舍使用面积,站台、风雨棚、天桥的长度、宽度和高度。 房建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5)信息类 车站与行车有关的信息系统设备及其使用维护办法。 (6)机务类 站内机车整备设备规模、整备地点及供应能力,机车构造设计规定通过的最小曲线半径。 (7)车辆类 车辆部门防护使用的固定脱轨器设置地点,距离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距离。 换长1.6及以上的四轴货车车辆类型及其二、三轴间的距离。 吸污设备、站内试风装置、地面电源的数量、位置(非车辆部门管理的,由实际管理部门提供)。 车辆地面固定设备的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3.重新提供技术资料的要求 行车设备发生变化时,设备管理单位应及时将变化的技术资料分送有关单位。 第2条 主要行车设备技术资料公布的规定 1.LKJ基础数据、列车运行图技术资料由集团公司科技和信息化部按规定统一公布,其他需公布的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由集团公司主管业务部门公布。 2.需公布的行车设备技术资料名称及公布部门见表1-1。 第3条 行车设备管理界面的规定 1.行车设备的管理界面应按照有利于安全生产,有利于施工维护,有利于专业管理的原则进行分工。 2.行车设备的管理界面分工明确后,相关部门、单位须完善相应规章制度。各部门、单位在制定行车设备使用管理办法时,必须对管理界面进行明确。 第4条 《技规》要求集团公司批准(确定、同意)事项的规定(《技规》第16、35、50、53、54、70、71、92、137、169、199、202、204、215条) 1.需集团公司批准(确定、同意)的事项见表1-2。 2.所有需集团公司批准(确定、同意)的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以正式文件予以明确。 第5条 铁路技术设备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22条) 1.集团公司以总经理为主任委员,副总经理为副主任委员,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年春秋两季组织全面检查工作,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各单位开展铁路技术设备的全面检查。 车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供电、房建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季度对车站(含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供电、房建、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联合检查一次。 2.集团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根据运输生产需要,结合设备特性和管理要求,组织对相关技术设备进行专项检查,并制定具体检查办法,明确检查周期。根据检查难度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完成专项检查和检测。 3.固定行车设备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检查结果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检查中发现问题,设备管理单位要及时解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采取措施;当时不能解决的,要安排计划,限期完成,并进行复查;需要上级解决的,要按程序上报。 第6条 事故救援列车、救援队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条) 1.救援列车配备的设备、工具和备品须保持齐全、性能良好,救援人员要合理配置并熟练掌握业务技能,确保救援工作出动快速、处置妥当。集团公司机务部负责组织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救援列车存放地点、编组顺序、救援范围、限速要求和起重吨位等。 2.设置事故救援队的车站,由车站牵头组建不脱产的事故救援队,救援队由站区内相关车站、机务、供电、车辆、工务、电务等单位人员组成,人员不少于20人,配齐性能良好的简易起复设备、工具和备品。集团公司运输部负责组织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救援队设置地点及救援范围等。 第7条 利用到发线装卸货物的管理规定(《技规》第37、297、356条) 1.到发线原则上禁止装卸货物(路料除外),确需办理时,由车站、工务现场勘查,制定安全措施,商定相关事宜,报集团公司运输部批准。 2.在批准的到发线上装卸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影响邻线接发列车及调车作业。 (2)须经车站值班员准许,按规定设置装卸防护信号,需接触网停电装卸车时,应先办理停电手续。 (3)每批货物装卸完了,装卸人员应及时清道,露出钢轨和轨枕,不得损坏运输设备,清理完毕后按规定撤除防护信号。 (4)对线路采取加固保护措施,不得改变线路技术状态、影响排水功能。对需要经常装卸散堆装货物的到发线,应加挡砟墙、护坡或铺设片石路面。 (5)接发列车、调车作业前,应指派人员检查线路,确认货物不侵限、堆放稳固。 3.快运货物列车在办理站装卸作业时,原则上应在基本站台进行,不能在基本站台进行时应制定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货运部批准。 第8条 道岔加锁装置及道岔表示器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9、86条) 1.安装加锁装置、道岔表示器的道岔种类 (1)非集中联锁的道岔和未设联锁的手扳道岔,均应安装加锁装置。 (2)除按《技规》第86条规定执行外,无联锁道岔均应设置道岔表示器。 2.加锁装置、道岔表示器的配备、管理单位 (1)人工扳动的道岔闭止把和带柄标志的加锁条件由电务设备管理单位负责,锁板由工务设备管理单位负责,其他加锁装置由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单位负责按规定加锁。 (2)道岔表示器由电务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电源由供电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维护,使用单位负责道岔表示器的灯罩清扫、灯泡更换。 (3)段管线、岔线道岔安装的加锁装置和道岔表示器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4)道岔加锁装置及道岔表示器丢失或损坏时,应及时补齐、修理或更换。 第9条 道岔紧固的规定(《技规》第49条) 1.遇下列情况需对道岔进行紧固: (1)施工作业采用紧固道岔方式防护时。 (2)道岔联锁失效及无联锁准备进路时,对进路上联锁失效或无联锁的分动外锁闭道岔,除按规定加锁外,还须紧固。 2.道岔紧固由工务人员负责,道岔紧固装置应正确使用。 3.道岔紧固位置由集团公司工务部门根据道岔类型及紧固器类型确定。 第10条 道口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1条) 1.道口栏杆(门)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需要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须经集团公司道口管理部门批准。 2.道口栏杆(门)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1)对道路关闭为定位的道口,看守管理单位应在道口两侧按规定设置公告牌。 (2)看守管理单位应制定关闭时间内道路有机动车通行时开放栏杆(门)的办法。 第11条 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3、359条) 1.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须经集团公司批准并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管理。 2.道岔铺设后,集中联锁道岔应按施工方案纳入联锁。进路有关道岔(含双动道岔施工中非施工的另一组道岔)未纳入联锁时严禁开放信号接发列车或调车,只能按非正常办理行车。 3.新铺道岔、线路时,应满足建筑限界要求,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应对限界进行复测。 第12条 配备GSM-R手持终端和无线对讲设备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0、340、341条) 1.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助理值班员应配备无线对讲设备。在GSM-R区段,客运值班员根据需要配备GSM-R手持终端。 2.使用GSM-R手持终端的作业人员,须按规定注册网络功能号。使用GSM-R手持终端和无线对讲设备通话应使用标准用语,不得用于涉密业务和与行车无关的通话。 第13条 行车相关信息系统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8、149、151、153条) 1.行车直接相关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包括牵引供电远动系统、运输调度管理系统(TDMS)等。 2.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界面管理的特殊规定 (1)设备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专业管理办法,并制定日常维护办法;未明确设备管理分界或在执行过程中对既有分界有异议的专业信息系统,由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时协调并完善相关办法。 (2)数据提供方应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数据接收方应具备验证手段或提供回执。数据交换双方应明确数据交换接口管理分界,制定故障处理办法,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发生数据交换故障时双方应同时检查各自系统,处理故障并通报对方,双方应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数据提供方应及时补发缺失的数据,以确保数据使用方以及全路数据的完整性。 3.信息系统施工管理及故障处置的特殊规定 (1)已纳入集团公司营业线施工管理范围的信息系统施工,按照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要求执行,相关单位应组织制定应急预案。 (2)信息系统发生影响行车的故障,需要不同单位或部门维护人员协调处理时,各级维护人员应主动配合,排除故障。 4.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有关设备管理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入侵、干扰、破坏、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的运行状态,保障网络存储、传输、处理信息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1)设备管理单位必须遵照专业技术规章等规定,确保信息机房基础设备设施良好;每年对信息机房综合接地系统进行检测,对各接地装置和引接线(含两端接头或端子)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测试接地电阻符合标准。 (2)信息化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信息系统业务部门具体负责,按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组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 (3)信息系统软硬件纳入维保的,应落实维保责任主体,并与其签订维保协议。 (4)信息系统采集、产生的数据,须经集团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信息化管理部门共同审批同意后,方可提供数据共享。 (5)使用人员应按规定使用设备,不得安装、移动和拆卸设备,不得安装、运行与业务无关的软件。严禁“一机两网”,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业务数据和信息。 (6)信息系统应部署企业级防病毒软件,对业务终端操作系统进行扫描检查;病毒代码库应及时升级;关闭服务器及虚拟机不必要的端口和服务,及时安装经验证对信息系统无危害的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基础软件补丁程序。 第14条 非供电人员使用隔离开关的规定(《技规》第163条) 1.配置操作隔离开关安全用品的规定 隔离开关操作使用单位应配备绝缘靴、绝缘手套、安全帽、绝缘棒(杆)、接地线等安全用品,其用品由使用单位自备。 新购置的绝缘靴、绝缘手套、绝缘棒(杆)等绝缘工具须经供电段试验合格,绝缘工具每6个月须送供电段进行一次性能试验,经试验合格并加贴合格证后方准使用。绝缘工具应存放在阴凉干燥、防尘处所,每次使用前用干布擦拭,并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漏气、裂损等异常现象禁止使用。 2.隔离开关使用的规定 (1)隔离开关操作和监护人员须经过供电部门定期组织培训,并取得由供电部门颁发的安全操作证后,方可担任操作或监护工作。 (2)车站、机务段、动车段或企业对其有权操作的货物线、到发线兼货物线和机车、动车组、客车整备线或岔线的隔离开关进行倒闸操作时,可不经供电调度员批准,但须向车站值班员或整备场值班员(调度员)申请,并在《隔离开关使用登记簿》(表1-3、1-4)内登销记。 (3)车站站内线路需要断电时,每次开闭隔离开关须向车站值班员汇报、登记,并在控制台上对线路两端按钮揭挂“停电”表示牌。机车、动车组、客车整备场内线路需要断电时,每次开闭须向整备场值班员(调度员)汇报、登记,并在控制台线路两端按钮揭挂“停电”表示牌。影响接发列车时,车站值班员须取得列车调度员的同意方可办理,作业完毕应及时合上隔离开关,同时报告列车调度员。 在设有接触网的线路上进行货物装卸、机车车辆和动车组整备等作业时,须在指定线路上将接触网停电接地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准进行。 (4)进行隔离开关开闭作业,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人员须穿戴规定的防护用品,身体各部位不得与接触网支柱及其构件相接触。 ①操作前,须确认隔离开关位置和开合状态无误,隔离开关及其操作机构正常、接地线(接地装置)良好。机车、动车组、客车整备场内断电时,须确认电分段内的所有电力机车、动车组受电弓已降下。送电前须确认作业项目完毕、人员全部撤离危险区。 ②操作时,要准确迅速地一次到位,中途不得停留或发生冲击。 ③操作完毕,须确认隔离开关已正确转到规定位置后方可加锁。操作人员在断开隔离开关、验明无电后,须挂好接地线,方可进行后续作业。 ④严禁带负荷操作隔离开关。 ⑤遇雷雨天气时,禁止操作隔离开关。 (5)隔离开关平时要处于合闸状态,雨、雪、雾、霾等恶劣天气下,严禁处于分闸状态。隔离开关无论合闸或分闸状态均应加锁,钥匙交车站值班员保管(机车、客车、动车组整备线,由机务、车辆或动车段规定),其使用情况纳入交接班内容。使用单位须根据设备具体情况和作业特点,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纳入《站细》《段行车工作细则》(简称《段细》)。 (6)隔离开关由供电段负责养护维修。操作人员发现隔离开关及传动装置状态不良时,应通过车站值班员或整备场值班员(调度员)通知供电段派人维修,在未修复前不得操作,严禁擅自修理。 (7)使用隔离开关的相关单位应在设备验收后及时与供电部门签订隔离开关使用管理协议。 第15条 机车运用状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70条) 轮缘原设计厚度在25mm及以下的机车,原则上禁止经国铁线路运行;特殊情况须经国铁线路运行时,JM2、JM3型轮缘厚度在距踏面基线向上10mm处测量值为25~23mm;JM型轮缘厚度在距踏面基线向上12mm处测量值为25~23mm。 运用机车(在设有车辆减速器的驼峰上调车的机车除外)均应安装前后小排障器,其高度距钢轨顶面为25mm,容许误差+5-2mm。在设有车辆减速器的驼峰上调车的机车,其下部装置不得超出车辆减速器在缓解位置时的调车机车下部限界。 第16条 电动转辙机钥匙、手摇把保管使用的规定(《技规》第237条) 1.营业线上的电动(液)转辙机备用钥匙、手摇把(含速动扳手)的配备及保管制度 (1)电动(液)转辙机备用钥匙、手摇把由电务部门根据不同的转辙机型号配备,统一编号、登记造册,填写《手摇把明细表》。配备数量由电务、车务部门商定。 (2)有车务人员值守的车站配备的备用钥匙、手摇把由车站值班员保管,保管箱设置在车站行车室,由车站、电务双方加锁;无信号人员值班的车站,由车站加锁、电务加铅封。《手摇把明细表》分别由电务、车站存档备查。 (3)无车务人员值守的线路所(车场)配备的备用钥匙、手摇把由电务值守点人员保管,保管箱设置在电务值守点值班室,由电务加锁。《手摇把明细表》分别在工区、车间及手摇把箱内存档。 2.电动(液)转辙机手摇把使用办法 (1)车站人员使用手摇把时,须向车务站段调度室(直属站向车站值班员、直属站管辖的中间站向直属站调度室)请求使用手摇把的命令。命令下达后,车务、电务双方在车站《使用手摇把命令簿》内签字(无信号人员值班的车站,由使用人员和车站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开锁(破封),取出经批准使用的手摇把。 (2)电务人员使用手摇把时,须向电务段调度请求使用手摇把的命令。命令下达后,电务、车务双方在电务《使用手摇把命令簿》内签字后,方可开锁(破封),取出经批准使用的手摇把。 (3)在无车务人员值守的线路所(车场),电务人员使用手摇把时,根据电务段调度命令,按规定在电务《使用手摇把命令簿》内登记,并由使用人、监控人(值班工长,在“车站”栏内签字)双方确认、签字后,方可开锁,取出经批准使用的手摇把。 3.手摇把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收回,并按规定核查、签认、装箱、加锁、加铅封。 4.电锁器车站的电锁器钥匙均应由信号工区加封,存放在车站行车室,按行车备品管理。遇设备故障不能转换道岔时,应立即通知信号工区处理;本站无信号工区又急需转换道岔时,经车站值班员同意,方可使用上述钥匙转换道岔。每次使用,车站值班员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第17条 信号机夜间加挂信号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4条) 1.进站、接车进路信号机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灯光遮住或灭灯时,应按《技规》第364条规定挂灯。灯插的安装、维修由电务部门负责。灯具的购置、使用及保管由车站负责。 2.矮型进站、接车进路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夜间需加挂信号灯时,可将信号灯加挂在信号机机构相齐处,具体挂灯位置由车务、电务部门共同确定。 第18条 响墩、火炬、短路铜线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38条) 1.各单位对新领的响墩、火炬,经抽验后,注明收到及抽验的年、月、日。 2.每年5月按批次对响墩、火炬进行抽验,合格时对同一批剩余部分注明试验年、月、日;不合格时,将同一批次全部更换,以免使用时失效。试验响墩时,应利用停车的货物列车、单机或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并事先通知司机及有关人员。 短路铜线电阻值不大于0.06Ω,每年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不合格时应及时更换。 3.响墩、火炬、短路铜线存放时要定置管理,防止挤压、摩擦、受潮或遗失。各岗位配备的响墩、火炬应有一定的冗余量,确保满足需要。 响墩、火炬、短路铜线应正确使用。擦燃火炬时,不得对向他人或自己面部,以免烧伤。 第19条 其他规定 1.配备复轨器和防护用品的补充规定 每台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必须配备复轨器1副;每台机车必须配备简易紧急制动阀1套。复轨器使用后,由事故现场指挥人负责派人将复轨器放回到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 动车组、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应配齐防护用品。电力机车、动车组还须配备接地杆(线)、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垫(动车组除外)、安全帽各1套。 2.行车安全装备的管理、使用补充规定 (1)机务、电务、通信段等单位应加强对列控车载设备、LKJ、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等行车安全装备的管理,不得损坏、丢失。厂修和报废的机车,机务段应提前5日通知电务段将设备拆除。新配属、厂修后的机车,机务段应及时通知电务段进行整备。电务段应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将设备拆除或完成整备。 (2)运用中的列控车载设备、LKJ、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及车站、车辆乘务员(随车机械师)的通信设备严禁擅自关机。配备双套通信设备的车站,由车站值班员进行倒换使用,倒换后应及时通知通信工区。 (3)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中,严禁谈及军运、特运及其他一切保密事项和与行车无关事项。 (4)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GYK、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管理、使用按本规定办理。 3.牵引供电吸上线等设备管理的规定 牵引供电吸上线应装设于扼流变压器中心连接板上。牵引供电吸上线及与扼流变压器中心连接板的连接、紧固、检查和更换由供电段负责;扼流变压器中心连接板由电务段负责。供电、电务段不得对牵引供电吸上线的安装地点及数量擅自变动。 电缆与牵引供电回流地线、牵引供电吸上线、防雷地线、屏蔽地线间须采取绝缘防护措施,与牵引供电回流地线、牵引供电吸上线须保持300mm以上间距,并不得同沟敷设。 4. 管内各区段行车基本闭塞设备情况见附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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