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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速行规:第四章 调车工作

2022-2-15 16:4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754| 评论: 0

摘要: 第45条 无线调车灯显设备使用、维修及管理的规定(《技规》第282、288条)1.无线调车灯显设备由车务部门实行管、用、修一体化管理。无线调车灯显

第45条  无线调车灯显设备使用、维修及管理的规定(《技规》第282、288条)
1.无线调车灯显设备由车务部门实行管、用、修一体化管理。无线调车灯显设备要全部编号,固定班次、固定人员、固定调车机车、固定频率,对号对职使用。
无线调车灯显设备只能用于调车作业。使用前必须做好对电池放电、充电准备工作,设备经严格测试,符合各项技术指标后方可使用。使用中严禁发出与调车作业无关的用语,严禁其他无关人员使用,严禁私自变更频率,严禁调车长向连结员放权,严禁作业人员不到位提前指挥动车,严禁远距离遥控指挥动车作业,严禁简化作业程序标准。使用后按有关规定要求妥善保管。
无线调车灯显设备的电路制式不准随意改动,如需要改动须经集团公司运输部批准。
2.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机车控制器的安装,由车务站段与机务段商定。调车机车入段或出段,由机车乘务员负责机车控制器活动附件的妥善保管和安装工作;调车机车大中修或返回时,由机务段通知车站,根据双方协议派人拆除或安装。
3.未安装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机车控制器的机车,担当调车作业时可使用便携机车控制器。作业开始前由调车人员将便携机车控制器送上机车,安置在适当位置与列车运行监控装置连接,并试验良好后方可作业;作业完了后由调车人员取回。
在作业中变更机车运行方向需要移动、重新连接机车控制器时,由机车乘务员将便携机车控制器移至需要位置并与列车运行监控装置连接,调车指挥人须重新试验“起动、停车”指令。机车乘务员确认机车控制器连接状态良好、作业指令试验显示正常后,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通知调车指挥人。
4.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调车作业的规定
(1)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调车作业时应执行单一指挥的原则,指挥机车的调车指令和用语,只能由调车长发出;发现危及人身、行车安全时,其他调车人员应立即发出停车指令或用语,停车后有关人员要报告原因。
(2)必须严格执行调车联控制度,不得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当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故障时,应停止调车作业,重新布置安全事项后,由调车长通知调车领导人、机车乘务组、调车人员,改用调车手信号作业。
(4)固定调车机车接班后、本务机作业前以及作业中等待间隔时间超过2h,调车指挥人向无线调车灯显设备使用人员逐个呼叫发讯,经通话和指令试验良好后方可使用。调车作业中不准更换无线调车灯显设备,确需更换时,必须停车并重新试验;调车作业中遇机车控制器重启时,司机应通知调车指挥人,调车指挥人应重新组织试验。
(5)无固定调车机车的中间站,配备两台同一频率的便携机车控制器,一台运用、一台热备。车站须认真维护,保持其运用状态良好。
(6)无线调车灯显设备具备“领车”功能时,推送(连挂)作业必须使用“领车”功能,推送(连挂)作业完毕后调车长应及时收回“领车”功能,特殊情况执行有困难的,须制定安全措施纳入《站细》。推送车辆不超过5辆或连挂不大于10车的天窗,可不使用“领车”功能。交接班或作业前必须逐人试验“领车”功能。
(7)推送车辆、车列前端必须有人引导。越区、转场及岔线、段管线、货物线作业顶送车辆超过5辆时,应双人引导。如一人引导,车站必须将无线调车灯显设备临时发生故障时的替代联系方式和有关安全措施纳入《站细》。
推进车辆连挂时,十、五、三车距离信号由担当车列前部引导的调车人员用语音向调车长发出,再由调车长向司机发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
调车人员发现危及人身和行车安全时,应使用紧急停车按钮,及时向司机发出停车指令。调车作业中如机车收不到调车人员的电台信号、听到“注意”语音而无机车信号显示时,司机应视为“停车”。
(8)在非集中区要道还道,可用电台语音代替手信号。
(9)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调车时,必须正确及时,用语标准,吐字清晰,通话时要听取对方的复诵或“××明白”的答复。其他联系用语和作业方式,按国铁集团、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46条  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使用、维修、管理的规定(《技规》第282条)
1.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STP)是调车安全防护的辅助设备,适用于继电联锁(有TDCS/CTC设备)或计算机联锁并有平面调车作业的车站集中联锁控制区,其地面和车载设备采用无线通信方式传送信息,将获取的集中联锁车站调车作业相关信号、道岔、轨道电路区段信息进行处理,通过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实现对调车机车信号显示和车列速度监控。
2.STP地面设备修程包括维修、中修、大修,STP车载设备修程包括Ⅰ级修、Ⅱ级修、Ⅲ级修。设备维护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日常运维管理、工程验交管理、变更以及科研试验管理等。
3.电务部门是STP设备维护管理的主体,车务、机务部门是STP运用管理的主体,STP设备主管部门应组织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明确电务、车务、机务等部门的分工及职责、管理分界点等。
第47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指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9、285、288条)
1.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转线除外),由施工(使用)单位或所属单位派人担当调车指挥人。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应由施工(使用)单位或所属单位调车人员负责,按车站布置的调车作业计划进行作业,并按规定做好停留车辆防溜工作。
2.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不得在车站调动与其作业无关的车辆。车站不得利用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协助车站进行调车作业。
第48条  调车作业中对调车机车、调车作业速度及有关人员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6、279、280、286、287、293、352条)
1.调车机车作业规定
(1)作替换用的调车机车及小运转机车,应指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机车和熟悉车站设备及作业的司机担任,否则应安排胜任人员添乘。固定调车机车在站整备和交接班的地点及作业时间,由车站与机务、工务部门商定,纳入《站细》。准备担当调车工作的司机,应跟随调车机车熟悉线路和设备情况,经段鉴定合格后,方可担当。
(2)固定调车机车或调度机车到担当调车任务的车站(区段)以外的车站作业时,须有调度命令。编组站、区段站的固定调车机车到外站作业时,还须事先通知机务段,由机务段派带道人员添乘。
(3)车站因设备原因,必须利用电力机车摘挂无电区内的车辆时,可采用“长杆钓鱼法”摘挂车辆,但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纳入《站细》。
2.调车作业速度规定
(1)客车外部洗刷作业通过洗车机的速度为7~8km/h(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设有轨道衡、超偏载检测及超限检测装置的线路上应匀速通过,正常情况下不得在检测设备上停留。通过轨道衡的速度由车站根据轨道衡的允许速度确定。
(3)需要限制调车速度的,车站须在《站细》内明确。
3.调车作业中有关人员作业的规定
(1)扳道人员要盯计划、盯信号、盯机车车辆,认真执行“扳道四程序”。没有计划或计划不清、线路上停有压标车辆、溜放车组间隔距离不够或前慢后快有侧面冲突危险时,不得扳动道岔。遇两台机车同时接近一个进路道岔时,必须先停止一台,做好防护,再放行另一台。敌对作业未消除,不准撤除防护。
(2)信号操纵人员应根据控制台显示随时掌握机车车辆动态,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准备进路和监督作业,并在调车作业通知单上逐钩抹消,防止错办误办。
(3)正常情况下不得利用单班单司机值乘列车的本务机车进行调车作业。特殊情况下中间站必须利用本务机车调车作业,单机或牵引车辆运行,司机无法确认前方进路时,应减速或停车确认。
(4)调车机车司机应不间断瞭望,严格按信号显示(作业指令)要求操纵机车。
(5)驼峰作业使用储存器预排进路时,遇有客车及其他长大车辆(两转向架内侧轮轴间距离大于轨道电路区段长度的车辆)应停止储存。
(6)调车人员在车辆运行中,除危及人身、行车安全的特殊情况外,禁止采用放风制动。
(7)集中联锁的四、五等车站,调车进路必须一次排出,不准分段办理。
(8)在集中联锁的车站,办理非进路调车时,不准其他调车机车进入非进路调车区域。
(9)配有两名调车长的调车组或车站,对一台机车只能由指定的一名调车长负责调车指挥工作,不准轮流指挥。
(10)使用电力机车调车作业前,车站调车人员应确认隔离开关状态正确后,方准作业。
第49条  调车区划分的规定(《技规》第281条)
配有两台及以上调车机车同时作业的车站,应按线路配置和工作任务划分调车区。特殊情况不能划分时,应按线路配置和工作任务对调车机车作业进行合理分工。
1.横向划区的,两区之间应有不少于20m的安全距离,并须设有区界标。当区界标处停有压界车时,应以压界车为界。
2.纵向划区时,按调车机车分别固定作业线路,以线路警冲标或分界道岔为界。
3.按主辅区划区时,应规定一端为主区,另一端为辅区。
辅区在空线上调车作业时,必须事先取得主区的同意;当线路上停留车辆时,以分界车组划界(分界车组在《站细》内规定),此时,两端可同时向该线进行溜放或推送作业,但不得连挂或推动分界车组。
使用减(加)速顶、绳索牵引推送小车的线路,辅区利用该线作业必须得到主区同意。
4.须越区作业时,必须事先与他区联系,征得对方的准许。遇特殊情况,调车机车须进入他区作业时,必须经车站调车领导人准许。越区、转场进入他区的具体联系和防护办法在《站细》内规定。机车到他区后,应听从该区调车领导人的指挥。
5.同一车站两车场间因距离较远,设有与正线彼此隔开、专供场间往返调车的联络线时,应有站内闭塞制度;具体办理方法在《站细》内规定。
第50条  两台机车同时在同一调车区或同一线路上作业的规定(《技规》第281条)
1.同一线路两端同时对向调车作业的规定
在纵向划区及未划区的线路上,禁止同时在同一线路上进行对向作业。如必须办理时,应按下列规定制定联系办法,纳入《站细》。
(1)在空线上,禁止在同一线路上相对方向同时推进(含单机运行)或溜放,或一端推进(含单机运行)一端溜放。
(2)在有车线上,禁止在同一线路上相对方向同时与同一车组连挂。
2.同一线路同方向调车作业的规定
同一线路、同一方向两台机车在瞭望条件良好的情况下,可以保持200m以上的间隔距离同时运行,但须事先通知司机。
3.同一调车区同时作业的规定
同一调车区内有两台及以上机车同时作业时,必须加强联控,车站值班员应主动与调车指挥人、司机联系确定放行顺序,放行顺序发生变化时必须联系彻底。
第51条  动车段(所)内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4、288、289、293、299、306、307条)
1.调车工作的领导及指挥
(1)动车组自走行调车作业的调车领导人为动车所调度员,其他调车作业的调车领导人为动车所车站值班员(未设动车所车站值班员的为车站调车领导人)。
(2)动车组自走行调车作业、机车及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转线等作业由司机负责,不另设调车指挥人。施工路用列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转线除外),由施工(使用)单位或所属单位派人担当调车指挥人。其他调车作业,由车站派人担当调车指挥人或列车调度员指定单位派人担当调车指挥人。
2.调车作业计划编制及下达办法
(1)调车领导人应正确及时地编制、布置调车作业计划,其中动车组自走行调车作业计划由动车所调度员负责编制、下达,由车站调车人员担当取送车的调车作业计划由动车所车站值班员(未设动车所车站值班员的由车站调车领导人)负责编制、下达。施工路用列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时,由施工(使用)单位或所属单位负责人向动车所车站值班员(未设动车所车站值班员的为车站调车领导人)提出作业申请计划,由动车所车站值班员(未设动车所车站值班员的为车站调车领导人)根据作业申请计划编制、下达调车作业计划。
(2)调车领导人与调车指挥人(地勤司机)必须亲自交接计划。亲自交接计划确有困难以及设有调车作业通知单传输装置的动车所,交接办法在《段细》内规定。
(3)调车指挥人应根据调车作业计划制定具体作业方法,连同注意事项,亲自向司机交递和传达;对其他有关人员,应亲自或指派连结员进行传达。具体传达办法,在《段细》内规定。
3.调车作业计划变更的规定
(1)动车组因故障或其他突发情况需变更调车作业计划时,动车所调度员应重新编制、下达调车作业计划。
(2)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动车组自走行调车作业计划。确需变更调车作业计划时,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动车所调度员,动车所调度员确认并向值班所长汇报,重新编制调车作业计划,经值班所长签字批准后下达。
4.调车作业的规定
(1)动车所调车进路准备及确认
①动车所车站值班员(未设动车所车站值班员时为车站值班员)负责根据调车作业计划排列调车进路,并与动车组司机进行调车车机联控。
②动车所的调车作业执行“问路式”调车车机联控。
③准备调车进路必须一次排列,禁止分段排列调车进路。
(2)动车组进、出检修库前,司机须与动车所调度员联系妥当,并确认信号开放。除故障等不得已情况外,禁止在后端操作。
(3)动车组通过检修、检测设备的限速规定
①踏面诊断设备:通过限速30km/h,检测限速8~12km/h。
②洗车机:自走行时限速3~5km/h;牵车机牵引时限速1.5~3km/h。
③轨道桥:限速10km/h。
④不落轮车床、转向架更换及落轮设备:通过限速5km/h。
(4)动车所存车线同一股道停留两列动车组调车作业的规定
①转入股道远端存有停留车时,需在调车作业计划中注明;动车所车站值班员(未设动车所车站值班员时为车站值班员)在进路准备妥当后通知司机的用语后增加“股道有车”,并认真听取复诵。动车组司机应根据调车作业计划要求对标停车。
②遇特殊情况未按调车作业计划确定的停车位置标停车时,动车组司机应通知动车所车站值班员(未设动车所车站值班员时为车站值班员)。
③遇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调车作业时,原则上不得办理同一股道存放2列短编组动车组,遇特殊情况必须存放2列短编组动车组时,由动车所调度员指派人员在存车股道相对应的动车组停车位置标处显示红色灯光。
(5)动车所使用公铁两用牵引车调车时,作业办法在《段细》内规定。
5.机车车辆停留及防溜办法的规定
(1)因施工、故障处理等原因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及其他机车车辆需在动车所停留时,具体存放股道由施工(使用)单位或所属单位与动车段(所)协商。
(2)由车站调车人员担当取送车作业(动车组除外)时,停留车辆防溜措施的设置和撤除由调车人员负责。动车组自走行调车作业防溜措施的设置和撤除由司机负责(镟轮作业时由动车所胜任人员负责);使用机车调动动车组时,由动车所胜任人员根据调车指挥人的通知,做好防溜措施的设置和撤除工作,调车人员负责确认。
施工路用车辆及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需在动车所停留时,施工(使用)单位或所属单位负责防溜措施的设置和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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