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5条 CTC操作模式的补充规定(《技规》第98、332条) 1.CTC分散自律控制模式包括中心操作方式、车站调车操作方式和车站操作方式。 (1)在中心操作方式下,调度终端具有信号设备的全部控制权,列车调度员对列车及调车进路均有操作权,车站对列车及调车进路均无操作权。 (2)在车站调车操作方式下,列车调度员对列车进路有操作权,对调车进路无操作权。而车站对调车进路有操作权,对列车进路无操作权。 (3)在车站操作方式下,车务终端具有信号设备的全部控制权,车站对列车及调车进路均有操作权,列车调度员对列车及调车进路均无操作权。 调度集中区段车站CTC基本操作方式见附表4。新开通CTC设备的车站,CTC基本操作方式在开通文件中一并公布。 2.车站控制是指调度集中区段车站在车站操作方式或非常站控模式下,由车站值班员负责办理列车及调车进路的状态。 3.非常站控模式是脱离分散自律调度集中控制模式转为车站控制台人工控制的方式,列车调度员不具备直接控制权。 第106条 CTC控制模式、操作方式转换的规定(《技规》第98、332条) 1.转为非常站控模式的规定 (1)遇下列情况可转为非常站控模式: ①CTC故障、停用或全站表示信息中断未及时恢复时。 ②行车设备施工、维修需要时(需在施工、维修计划中注明)。 ③遇设备故障现场准备进路需要时。 ④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需要时。 (2)在分散自律控制模式下,车站值班员(车务应急值守人员)接到或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需要转为非常站控时,应立即按下非常站控按钮转为非常站控,及时报告列车调度员。处理完毕,确认具备转回分散自律控制模式条件后,向列车调度员申请转回。除上述情况外,车站值班员(车务应急值守人员)转入非常站控和转回分散自律控制模式,按列车调度员指示办理。 (3)除因危及行车安全需要立即转为非常站控外,列车调度员提出需转为非常站控时,须经调度所值班主任(值班副主任)准许(施工、维修计划中已注明转为非常站控模式的除外),在站长(或胜任人员)到岗后,方可转换;车站提出需转为非常站控时,站长(或胜任人员)必须到岗并同意后,方可向列车调度员提出转为非常站控,列车调度员同意转换前须经调度所值班主任(值班副主任)准许(施工、维修计划中已注明转为非常站控模式的除外)。 (4)转为非常站控时,车站值班员(车务应急值守人员)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列车调度员须在《CTC控制模式转换登记簿》内登记(施工计划注明转为非常站控的除外),记明转换的原因;车站值班员与列车调度员核对设备状况、站内停留车情况、列车运行计划、邻站控制模式及与本站有关的调度命令等情况;转为非常站控的原因消除后,及时转回分散自律控制模式,并做好登记。 2.分散自律控制模式转向非常站控模式不检查任何条件,但系统进行提示报警;非常站控模式转回分散自律控制模式系统检查以下条件: (1)CTC系统设备正常。 (2)非常站控模式下没有正在执行的按钮操作。 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允许转回分散自律控制模式表示灯亮黄灯后,操作非常站控按钮,转回分散自律控制模式;否则操作无效。 3.分散自律控制模式下各种操作方式转换的有关要求 (1)中心操作方式、车站调车操作方式的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维修作业可转为车站操作方式(施工、维修计划中已注明转为非常站控模式的除外)。 (2)中心操作方式车站遇调车作业时,可转为车站调车操作方式。 (3)中心操作方式、车站调车操作方式的车站,遇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故障、轨道电路故障或基本闭塞法停用、改按站间组织行车、占用丢失等非正常情况时,应及时转为车站控制。 (4)中心操作方式车站遇接发地方铁路方向列车时,可转为车站操作方式。 第107条 调度集中区段行车指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7、230、231、332条) 1.车站采用中心操作方式时,司机等相关人员应直接向列车调度员报告有关行车工作;其他情况,司机等相关人员应向车站值班员报告。 中心操作方式的车站转为非常站控模式或其他操作方式后,车站应及时通知司机。 2.调度集中区段,列车调度台应设列车调度员、助理调度员各1人。作业繁忙的调度台,可增设助理调度员1人。 列车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时,受令者为车站值班员的调度命令,应同时发给中心操作方式车站的车务应急值守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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