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8条 动车组列车行车凭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1、314、315、317、332、359条) 1.使用自动闭塞法行车时,动车组列车在完全监控、引导或部分监控模式下运行时,行车凭证为列控车载设备显示的允许运行的速度值;按LKJ方式运行时,进入闭塞分区的行车凭证为出站或通过信号机显示的允许运行的信号。 使用自动站间闭塞法行车时,动车组列车在完全监控、引导或部分监控模式下运行时,行车凭证为列控车载设备显示的允许运行的速度值;按LKJ方式运行时,进入区间的行车凭证为出站信号机或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显示的允许运行的信号。 3.基本闭塞法停用时,装备LKJ的动车组根据调度命令将列控车载设备隔离,按LKJ方式运行;未装备LKJ的动车组列车根据调度命令将列控车载设备转入隔离模式运行,运行速度不超过40km/h,运行至前方站进站信号机,按其显示的要求执行。 第119条 动车组列车在区间列控车载设备显示停车信号时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6、332条) 动车组列车在区间运行,列控车载设备显示停车信号时,动车组列车必须停车,司机通知随车机械师。停车等候2min,列控车载设备仍未收到允许运行的信号时,司机将列控车载设备转入目视行车模式,以遇到阻碍能随时停车的速度继续运行,最高不超过20km/h,运行到次一架通过信号机(进站信号机),按列控车载设备显示运行。在停车等候同时,必须与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联系,如确认前方闭塞分区内有列车时,不得进入。 第120条 动车组列车接车股道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2、355条) 1.按列控车载设备控车方式行车时,禁止在未设置CTCS-2级列控信息的股道及进路上接发动车组列车。 2.遇特殊情况必须在未设置CTCS-2级列控信息的股道及进路上接发时,对装备LKJ的动车组列车,根据列车调度员改按LKJ方式行车的调度命令,将列控车载设备隔离后,转为LKJ方式行车。对未装备LKJ的动车组列车,应在进站信号机外停车,根据调度命令将列控车载设备转入隔离模式进站停车;发车时,准许按列控车载设备部分监控模式,凭地面信号机的显示运行。 3.调度所、有关车站应将公布的CTCS-2级区段未设有列控信息的股道和进路资料放置在行车调度台、车站行车室。 第121条 列控限速范围的规定(《技规》第107、332条) 1.用于列车运行控制系统的限速设置(数据格式)称为列控限速。 2. CTCS-2级列控系统:每个有源应答器只管辖一定范围内的限速设置,在1个有源应答器的管辖范围内最多可以分别设置3处限速。限速区可以设置在区间、站内正线、站内侧线或区间跨站内正线。 既有线CTCS-2级列控系统:车站列控中心控制的每个有源应答器只管辖一定范围内的限速设置,在1个有源应答器的管辖范围内只允许设置1处限速。限速区可以设置在区间、站内正线或区间跨站内正线。 3.车站列控中心限速管辖范围资料由设备供应商提供,电务部门审核盖章后交付使用单位;限速范围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将变化内容以书面方式告知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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