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2条 集团公司管内部分联系用的手信号的规定(《技规》第408条) 1.集团公司管内联系用的手信号显示方式规定如下: (1)过辙信号 调车作业回岔子,机车车辆越过联动道岔后,调车指挥人向扳道人员显示以下过辙信号: 昼间——拢起的信号旗作圆形转动。 夜间——白色灯光作圆形转动。 (2)行包装卸完了信号 旅客列车行包装卸完了,车站行李员向车站发车人员显示以下行包装卸完了信号: 昼间——拢起的黄色信号旗作圆形转动。 夜间——白色灯光作圆形转动。 2.特殊情况需新增地区性联系用的手信号时,由集团公司主管业务部门审批。 第163条 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的处理办法(《技规》第410条) 1.集团公司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沿线树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做出记录,对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按规定及时处理。 2.发现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应向本单位汇报,由本单位报告集团公司林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林业主管部门通知工务、电务段共同确认林权,属于铁路林权的树木,由林木管护单位负责处理;路外林权树木及铁路林权外自然生长的杂树,由电务段处理。 第164条 在站内线路上检查、修理、整备车辆或进行装卸作业时安全防护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37条) 1.在旅客列车到发线上原则上不安排进行货物列车技术作业,特殊情况需在旅客列车到发线上作业时,须事先征得车站同意,在车列首尾车辆两端来车方向左侧设置停车信号(昼间红旗,夜间频闪红灯),在设置停车信号前,车辆人员应通知车站将道岔锁闭在不能通往该线的位置,作业完毕,车辆人员撤除停车信号后,通知车站解锁道岔;车站在锁闭、解锁道岔后通知列检人员,列检人员在《列车技术检查记录簿》(车统-14)上注明车站锁闭、解锁时间。 2.其他规定 (1)货物列车到达摘机后,在线路有效长允许的条件下,机车应运行至30m以外(设置的脱轨器距机车需有10m的距离,因故不足10m时,应向司机说明),不得影响列检作业。 (2)利用机车进行列车自动制动机试验,在到达机车摘解前或始发列车机车连挂后,车辆作业人员须与司机联系不得动车,按规定设置停车信号(机次1位车辆设置的停车信号,旅客列车在非站台侧、货物列车在列车运行方向左侧)。机车连挂着设置停车信号的车辆时,不得有压钩及其他移动车辆的情况。 第165条 手信号显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9、362、365、440、443条) 1.手信号显示的基本要求 显示手信号要做到位置适当,正确及时,横平竖直,灯正圈圆,角度准确,段落清晰。 2.手信号显示及收回时机 (1)通过手信号:自列车头部进入接车线前起(使用施工特定行车办法行车时按本规则第140条执行),至列车头部越过显示地点后止。 (2)发车信号:自列车完全具备发车条件后起,至司机鸣笛(或列车起动)后止。 (3)引导手信号:自列车接近该信号机的制动距离或能看见列车头部时起至列车头部越过显示地点后止。 第166条 设置信号、线路标志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53~455条) 1.机车(动车组)停车位置标的设置位置,由集团公司运输部会同客运、机务、电务、工务、车辆、供电、土地房产部共同研究确定。动车段(所)内动车组停车位置标设置位置由车辆部牵头组织确定。 2.既有及新增信号、线路标志管理分工和管理维护规定 (1)新建、改建线路的各类标志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有关施工单位在开通前按规范统一制作、安装。 (2)新建、改建线路在开通前必须将各种标志纳入验收交接范围,并由所在地的工务、电务、通信、供电段及房建单位负责接管。验收时,各工务、电务、通信、供电段及房建单位要对各种标志进行全面检查,其他使用单位要提出相应的要求。 (3)各工务、电务、通信、供电段和房建等设备管理单位负责各种标志的日常维修养护,集团公司工务、电务、供电、土地房产部定期组织检查。其中,四显示区段机车信号接通标(机车信号接通标)、断开标、预告标、轨道电路调谐区标志、级间转换标由所在地的电务段负责;通信模式转换标由所在地的通信段负责;电气化区段的禁止双弓标、断电标、T断电标、合电标、接触网终点标、准备降下受电弓标、降下受电弓标、T降下受电弓标、升起受电弓标、电力机车禁停标、安全作业标由所在地的供电段负责;设置于站台、站房、风雨棚(包括立柱)上的机车(动车组)停车位置标、一度停车标由工务段负责制作(更新),房建单位负责安装并保证可靠固定,其余由工务段负责;线路标志、鸣笛标、警冲标、站界标、引导员接车地点标由工务段负责,其中站界标由车务、电务共同确定设置位置,引导员接车地点标由车务、机务共同确认设置位置。新增的信号标志根据标志的具体作用确定维护单位。 (4)需要增设线路、信号标志时,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设置;需要夜间显示的,由供电设备管理单位接设电源。段管线内标志的增设,由所在单位会同工务、电务、通信、供电段具体负责。 (5)每次线路复测新里程公布后,由工务、电务、通信、供电段等设备管理单位对标志进行复核和更换。 第167条 其他规定 1.自动闭塞与半自动闭塞衔接车站信号处理的规定 (1)一端为自动闭塞区间,一端为半自动闭塞区间的车站,自动通过按钮停止使用并封闭。 (2)施工期间,自动闭塞暂未启用时,信号按以下办法处理: ①进站信号机外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改为预告信号机。 ②区间内其他通过信号机停止使用,按《技规》第414条规定处理。 ③出站信号机封闭显示黄色灯光的条件。 2.各种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补充规定 (1)牵引供电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定为带电设备。凡能攀登并可接近接触网的各种机车、客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及建(构)筑物的梯子、支架等,均须有“有电危险”“ 禁止攀登”“电化区段严禁攀登”等安全警示标志。 (2)新建、改建线路的各类安全警示标志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有关施工单位在开通前按规范统一制作、安装,设备管理单位负责验收和日常维护;机车、轨道车以及所有进入电气化区段运行的动车组、客车车辆等移动设备的安全警示标志由配属单位负责;其他处所的安全警示标志由有关设备管理单位负责。 (3)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有关依据、标准和规格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室负责公布并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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