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法学博士 李怀胜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近年来呈现“双高”趋势。一是发案率节节高升,在有些地区,涉网刑事案件已经占到全年全部刑事案件的一半以上,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又占到了涉网刑事案件的一半以上。二是曝光率高,各类媒体不断曝光各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日常老百姓到银行办理各类业务或者进行网购时,也不断收到防范诈骗的各类信息提示。按理说,社会公众已经有了一定的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知识和能力,为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然高居不下?其实,如果深入各类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细节,我们会发现,不是人民群众无能,而实在是犯罪分子太狡猾。此外,犯罪数字能够反映犯罪的危害性,但是,未必能充分反映犯罪的真实、完整全貌。 一、应认真评估电信网络诈骗的真实危害 坦率地讲,尽管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经占据了网络犯罪的半壁江山,并且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目前社会上除了专职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司法人员,多数群体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然没有足够的清醒认识。(一)危害性的最直观反应:关于犯罪的几组数据早在2016年,人民日报披露的数据称,我国在2015年电信诈骗经济损失数额约200亿元,发案59.9万起。英国《金融时报》在2018年10月24日报道称,电信诈骗案导致全球电信业每年损失高达170亿美元。而媒体估计近10年来,我国电信诈骗案件每年以20%-30%的速度快速增长。上述数据只是电信诈骗犯罪的冰山一角,基于侦查手段的局限、防控措施的落后等各种原因,电信网络犯罪诈骗的犯罪黑数非常高。据估计每年能够最终破获的犯罪案件大概只占整体案发量的百分之十几,而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大概只占整体犯罪的五分之一。从这个角度预估,每年电信诈骗犯罪的实际经济损失可能在两千亿人民币以上。如此高的犯罪收益与如此低的案件破获率,导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经成为“高收益低风险”行业。尽管媒体对打击电信网络犯罪不断摇旗呐喊,相关部门也不时出台规范,但依然挡不住加入犯罪的汹涌浪潮。国外针对中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据点,早就从南东亚扩展到了大洋对岸甚至非洲、南美洲。(二)危害性的另一面:犯罪的扩散性、辐射性随着网络的深度社会化,“传统犯罪网络化”的时代已经到来,也就是说,网络犯罪已经不再单指刑法中的若干罪名条款,而是成为与“传统犯罪”并驾齐驱的庞大犯罪类型。而在网络犯罪内部,不同子犯罪类型之间又高度融合、相互渗透,共同组成了网络的黑灰产业链。这个链条上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是犯罪行为,而每一个犯罪行为,又可能与其他犯罪互为因果、同声共气。受利益驱动,一些不法人员利用行业监管的漏洞钻空子,从事一些灰色产业,如盗取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开办(贩卖)银行卡、利用伪基站发送信息、提供通讯线路、专业转账取款、专业洗钱、开发网络改号、网上吸号、分析工具软件、制作木马程序等等。他们游走在合法与非法之间,为有需求的人员提供信息、手段或人员支持,从中谋取利益。随着电信诈骗犯罪的发展,逐步成为这些灰色产业群的主要客户。电信诈骗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匿名与灰色产业群人员取得联系,从中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购买银行卡,租用伪基站发布诈骗信息,租用通讯线路拨打诈骗电话,购买网络改号、网上吸号、分析工具软件和木马程序,雇佣专门人员转账取款、专业洗钱,大肆实施诈骗活动。地下产业链在与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合作中不断获取利益,进一步拓展了发展空间,更加积极主动配合其诈骗行为,不少还建立了相对固定的合作关系,形成松散的犯罪网络,不仅侵害群众利益,还侵蚀信息安全、金融安全,严重扰乱行业管理和社会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更加巨大。更进一步地讲,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是单纯的财产犯罪,它侵蚀的是公民合法权益、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是对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直接冲击,并会带来牵连性的危害后果。举一个例子,我们现在对洗钱犯罪高度重视,且我国一直对跨境资金转移采取严格监管态势,依然有大量的电信诈骗金额通过各种渠道流出国外。而这种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渠道完全可能被其他犯罪所用,成为恐怖主义犯罪等其他犯罪的共通资金渠道。很多犯罪的逻辑是相通的,能够为电信网络犯罪所用,也就能够被其他犯罪所用。在互联网全时互通的背景下,犯罪具有很强的传染性,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绝不是仅仅挽回人民群众财产损失这么简单,它需要从更高的层面、更高的格局去审视,应当正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逐步侵蚀,举一而反三,防患于未然。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何以居高不下 近些年来,我国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做出了大量努力。针对电信诈骗犯罪的严峻形势,2015年6月,国务院建立由公安部牵头、23个部门单位参与的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于2015年10月9日召开第一次会议。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都建立了省级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联席会议办公室,党委统一领导、联席会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的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作新格局已经建立,并且在短时间内就取得了较大成效。然而,犯罪就像身体的癌细胞一样,药物施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克制了疾病的蔓延,并且杀死了大量的癌细胞,但是也让部分存活下来的癌细胞产生了抗药性,并开始新的增生。近一两年泛滥的网络“杀猪盘”交友、赌博诈骗等,正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新产物。这告诉我们,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绝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指望一劳永逸就可以完全根治,无疑太低估犯罪的“韧性”了。电信网络诈骗为何打而不绝,为何又能节节攀升?笔者认为至少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这是由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自身的特点决定的。犯罪是时代的产物,也是社会的产物,随着时代的发展,有些犯罪会不断更新裂变,有些犯罪也会慢慢淘汰出局。在我国有些地区,传统的街面犯罪已近乎绝迹。得益于群防群治特别是视频侦查的广泛运用,传统的、“两抢一盗”犯罪已经到了伸手必被捉的地步。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则取代了传统财产暴力犯罪的空间,快速发展壮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成本远远低于传统犯罪。传统的诈骗犯罪中,例如牌局诈骗中,几个犯罪嫌疑人互相配合忙活了半天,也未必能让人上钩。而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不过是点点鼠标或者拨拨电话的功夫,就能同时对成千上万的被害人实施犯罪。就犯罪技巧和方法而言,许多电信诈骗犯罪的犯罪方法非常简单、犯罪工具非常容易获得,犯罪容易模仿和复制,以至于一些警情通报中都不敢对犯罪细节做过多描述,以免产生不良的模仿效应。(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猖獗关键在于“三股流”,分别是信息流、资金流和人员流,其中信息流和资金流是关键,只要切断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信息流和资金流,那么它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自然萎靡干枯。近年来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综合运用电信、银行、公安等几类机关和组织,试图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信息流和资金流。实事求是地讲,这些举措起到了巨大的效果,然而犯罪进化的“智慧”超出我们想象。犯罪分子总能在最薄弱的环节找到突破口,进而让整个防线趋于瓦解。以信息流为例,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为犯罪分子实施精准的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素材和动力,并大大压缩了犯罪实施的成本,它已成为国内各类网络犯罪的源头性问题。为了遏制公民个人信息的猖獗态势,我们在《刑法修正案(七)》新设了相关犯罪,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又进行了修改,司法机关在一个时期内也专门对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专项打击和治理,然而效果依然不尽如人意。App软件违规采集公民各类信息是公开的秘密,这些信息的流出渠道包括最终去向成为不可言说的秘密。最近在网络上有一款非常流行的换脸软件,许多人出于好奇或者恶作剧心理而下载注册。但是在使用过程中要提交个人许多真实信息,甚至包括面部识别特征。一方面个人制作的换脸视频可以被他人用作诈骗工具,另一方面用户提交的面部识别特征一旦落入他人之手又具有非常高的危险系数。然而这样一款软件竟然能堂而皇之收集公民各类信息并且成为“爆款”。可以说,只要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环境没有真正好转,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就永远不可能得到根治。(三)多部门联动力度仍然有待加强。必须明确的是,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只是司公检法三家机关的事情,更不只是公安机关一家的事情。正因为信息流、资金流和人员流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输送了源源不断的养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也需要社会群策群力、群防群治。当前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也是采取了这个思路,期冀打早打小、打击源头,其效果有目共睹。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各个领域均有自己的利益诉求,部门利益和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树立整体利益优先的理念,牺牲一点的个体利益而服务大局,是一件比触及灵魂更艰难的事情。曾经猖獗一时的“嗅探”软件,只会选择性的攻击某一个电信运营商,就是因为电信运营商的技术漏洞和管理漏洞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对诈骗电话的溯源本来是犯罪侦查的重要手段,可是犯罪分子利用某些电信运营商开设的业务“遁形”。当侦查人员直扑“犯罪地点”时,却发现现场只有机器在高效运行着,真正的犯罪分子还在千里之外。在某些网络购物平台上,大量存在的网络游戏点卡被人利用成为洗钱渠道。还有一些购物平台发行的奖券卡,用奖券卡购买商品,支付渠道和商品渠道完全分离,根本无法对资金来源进行溯源。购物平台自然可以辩称他们只是基于合法良善动机开展业务,但是他们是否又知情这些业务可能被作为洗钱渠道?个中实情,恐怕只能留给他人遐想了。只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还存在,那么一定说明我们在信息流和资金流的截流方面存在问题。尽管期待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完全绝迹是不可能的,但是这类犯罪的高发态势恰恰说明我们目前的治理手段依然存在明显问题。从现状看,骗子盯着全社会,司法机关盯着骗子。司法机关只能根据已经存在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查找现有制度的漏洞和不足,然后再对其他部门提出改进要求,这是一种事后堵漏的思路。而此时骗子早已享受了诈骗盛宴,赚得盆满钵满,并已开始找到新的诈骗手法和被骗群体。而其他部门所做的,可能仅仅是停掉同样是赚得盆满钵满但已臭名远扬的新业务。如此周而复始,循环往复。 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如何打好组合拳 刑法是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末端,却被给予了最大的期望,这其实是刑法的不堪承受之重。各部门联动,打好组合拳,消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赖以存在的产业链,这是治理犯罪的颠扑不破的真理。一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没有被侦破,被害人往往怪罪于司法机关的无能。而实际上目前的侦查手段根本不足以满足打击犯罪的需要。例如,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漏洞和查询的滞后性一直是电信诈骗网络犯罪侦查的难点和痛点,而解决好这个问题要涉及央行、银保监会、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多个部门,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外力推动,很难得到解决。而我国目前280多家第三方支付平台中,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利用的就有一百多家。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难也不难,关键在于我们愿意投入多大的资源,也取决于我们对这类犯罪的危害究竟有怎样深刻的认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可以做的工作有很多,着力也很多。在具体措施上,笔者这里就谈两点建议:1. 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真正重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危害性,建立真正的警企联动、警银联动、警信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银行、电信等部门对司法机关案件侦破的支撑作用。对于有意懈怠的,应当给予必要惩戒。2. 考虑对某些违法行为的入罪化。例如个人出卖本人储蓄银行卡的行为无法有效打击。一些人员贪图小利,办理银行卡随意出售给不法分子,这些银行卡已成为诈骗犯罪分子用以转账提现、逃避追查的犯罪工具。虽然收购他人银行卡转卖的行为已可按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独立打击(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即可追诉),持卡人出租、转借信用卡的,也可按《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持卡人出卖借记卡的尚无处罚依据。观念上我们过去认为这只是对个人权益的处分,实际上个人储蓄卡代表着银行信用,背后承载者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对于个人出卖本人银行卡的行为,同样是对金融秩序的破坏,应当考虑对其予以更加严厉的法律惩处。(本文为国家社科青年项目“数据开放的刑法边界研究”(17CFX022)阶段性成果。)(本文刊登于《中国信息安全》杂志2019年第9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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