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起重机械人身安全通用标准、起重机械、起重作业人身安全标准和吊具使用注意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济南铁路局机务及有关联作业的各单位作业人员。 2 起重机械人身安全通用标准 2.1 起重机司机室内必须按规定设置专用灭火器。 2.2 起重机各制动装置、限位器、信号装置、音响装置、安全装置必须齐全,状态良好。 2.3 各起重机的梯子、平台、走台和桥式机梁边均应设防护栏杆,栏杆下部有挡板。各传动装置的危险部位应设防护罩或防护栏杆。 2.4 电动起重机上的金属构架、轨道、电器部分的金属外壳或其他不带电的金属部分都必须有良好的接地保护装置。 2.5 起重机的供电滑线应设警示标识,警示作业人员防止触电。上下平台应设防护挡板。 2.6 起重机的工作地点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畅通的吊运通道。并与附近的设备、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防止发生碰撞。 2.7 起重机严禁在带电的接触网或架空输电线路下面作业。在通过架空输电线路时,须将吊臂落下,以免碰撞。在接触网或架空输电线路一侧作业时,须符合安全距离。 2.8 起重机的电器设备应符合电器安全要求。 2.9 操作中严格按规定的指挥信号作业,对于任何人发出的紧急信号,都必须立即确认执行。 3 起重作业人身安全标准 3.1 使用起重机作业前,应试验制动器的作用,并须发出规定的信号后,方准进行作业。 3.2 起重机运行时,禁止人员上、下,禁止从事检修作业。起重机吊钩应垂直地挂在被吊起物的上方,要捆绑牢固吊挂平稳。严禁斜拖、斜吊物件。 3.3 各种起重机检修、保养时,要停止运行,电动起重机必须切断电源。吊运行走时,应鸣铃(笛)运行,禁止越人吊运,吊臂及被吊起物的下面严禁站人。 3.4 禁止站在被吊起的物体上面或站在被吊起物体的下方用手校正被吊起的物体。 3.5 禁止起重机在吊悬物体的状态中停止作业或进行休息。 3.6 使用电动起重机前必须检查操纵手柄是否在中央(零)位;总开闭器连接后,应作数次空车运行试验,作业结束或因故离开操纵室时,所有操纵手柄均应置于中央(零)位上,关闭操纵室的总开闭器。 3.7 作业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重新作业前,认真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正常。 3.8 天车司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3.8.1 上下起重机时,不准手持物品,必须在指定的地点乘降。 3.8.2 当桥面走板上有人进行检修作业时,禁止移动起重机架桥。 3.8.3 往桥面上携带工具时,不准将工具放置于台车上及桥面走板上。 3.8.4 禁止天车司机由起重机走上起重机轨道和在轨道上往来行走。 3.9 轨道起重机司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3.9.1 起吊接近负荷限度的物体或向曲线内侧回转扬腕时,应用夹轨钳将起重机夹到轨道上,并打好支撑架。 3.9.2 吊悬物体走行时,必须先将扬腕回转至与线路中心线一致的位置。 3.9.3 在有坡度的线路上进行起重工作时,除起重机应施行制动外同时打好止轮器。 3.10 吊索具使用注意事项 各种吊索具均不应超过其最大容许拉力,以防折断。用前均应严格检查,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吊索具。使用中必须严格执行吊索具使用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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