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操作规则》之各种坡道上的 操纵与制动机使用 各种坡道上的操纵 在较平坦的线路上,列车起动后应强迫加速,达到运行时分所需速度时,适当调整机车牵引力,使列车以均衡速度运行。 在起伏坡道上,应充分利用线路纵断面的有利地形,提早加速,以较高的速度通过坡顶。 在长大上坡道上,应采用“先闯后爬,闯爬结合”的操纵方法。进入坡道前应提早增大机车牵引力,储备动能,进入坡道后应进行预防性撒砂,防止空转,并注意牵引电流不得超过持续电流。 制动机使用 施行常用制动时,应考虑列车速度、线路坡道、牵引辆数和吨数、车辆种类以及闸瓦压力等条件,保持列车均匀减速,防止列车冲动。进入停车线停车时,提前确认LKJ显示距离与地面信号位置是否一致,准确掌握制动时机、制动距离和减压量,应做到一次停妥,牵引列车时,不应使用单阀制动停车,并遵守以下规定: 1.初次减压量,不得少于50kPa。长大下坡道应适当增加初次减压量,具体减压量由铁路局制定。 2.追加减压一般不应超过两次;一次追加减压量,不得超过初次减压量。 3.累计减压量,不应超过最大有效减压量。 4.单阀缓解量,每次不得超过30kPa (CCBII、法维莱型制动机除外)。 5.减压时,自阀排风未止不应追加、停车或缓解列车制动。 6.货物列车运行中,自阀减压排风未止,不得缓解机车制动。 7.禁止在制动保压后,将自阀手柄由中立位推向缓解、运转、保持位后,又移回中立位(牵引采用阶段缓解装置的列车除外)。 8.货物列车速度在15km/h以下时,不应缓解列车制动。长大下坡道区段因受制动周期等因素限制,最低缓解速度不应低于10km/h。重载货物列车速度在30km/h以下,不应缓解列车制动。 9.少量减压停车后,应追加减压至100kPa及以上。 10.站停超过20min时,开车前应进行列车制动机简略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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